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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侵害他人权益之不当得利

  第四,举证责任的不同。一般侵权行为责任以加害人的过错为责任成立要件,因此受害人必须就加害人的故意或者过失举证,若要请求损害赔偿,受害人还必须对所遭受的损害负举证责任。不当得利之债的成立由于不考虑侵害人主观上的过错,受害人只要对侵害人已经取得不当得利的事实举证。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人的行为同时成立侵权和不当得利的情况时,我们比较可以发现,受害人对于证明自己遭受的损失是容易的,而要证明侵害人的利得和利得的多少相对困难。因此受害人选择不同的请求权基础行使债权的,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会有所不同。
  2、侵害他人权益不当得利所指的致他人受损害中“损害”一词的含义和意义有别于侵权法上的“损害”。“损害”在侵害他人权益的非因给付而发生不当得利的场合,仅指财产损害,指侵害人取得依权益内容应归属于他人的利益,表现为受损人可得增加的利益而未增加,此可得增加不以必然增加为必要。案例二中,丁因丙房屋租赁期满后无权占用房屋事实遭受的损害指占有使用租赁房屋本身。悬挂广告一案中的“损害”就指甲公司取得应归属他人的利益。而侵权法上的“损害”作为一种事实状态,是指因一定的行为或事件使受害人的权益遭受的不利益,不仅包括财产上遭受的损害,还包括死亡、人身伤害、精神损害等其他非财产损害。侵权法上的财产损害是指实际的损害,这种损害不以侵权行为完成时出现的财产损害为限,已有财产权益的损害和可得财产权益的损害都是实际损害。
  不当得利制度发挥恢复当事人之间利益平衡的功能,不当得利中的损害,是与受益人的获益相联系而存在的,受益人的受益是建立在受损人的损害的基础之上,损害可以辅证受益的存在。只要证明无法律上的原因、受损与受益的存在、因果关系,就可据以认定不当得利的构成。
  3、侵害他人权益不当得利,只要因侵害应属他人权益而受利益,即可认为基于同一原因事实致他人受损害,不以有财产移转为必要。比如擅自使用某著名影星的肖像为产品做宣传广告,产品因此销售量大增,厂商获得巨额利润。厂商侵害的是某影星的肖像权并因此行为获得利益,可以认为同一行为对某影星的肖像权造成了损害。
  (四)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竞合
  请求权竞合,是指某一违法行为引起两种以上民事法律关系同时产生,该行为的受害人就同一给付内容依法享有多重的、彼此冲突的请求权的现象。[6]P114关于请求权竞合,大致有请求权自由竞合说和请求权相互影响说两种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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