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三种非给付型不当得利请求权中,侵害他人权益不当得利请求权最属重要,其扩大了不当得利请求权的适用范围及规范功能,强化对权益的保护,对不当得利请求权制度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2]P139侵害权益之不当得利以权益保护为主要目标,凡是无法律上的 原因,侵害他人为法律所保护的正当权益,另一方因此受益的,受损人侵害权益之不当得利请求权的发动,以取去受益方不应保有的利益。广义的侵害他人权益之不当得利请求权包括基于受益人的行为、第三人的行为、事件、法律之规定而发生的侵害他人权益的不当得利,狭义的侵害他人权益之不当得利请求权仅指基于受益人的行为而发生,以下本文主要就狭义的侵害他人权益之不当得利请求做一探讨。
(二) 侵害他人权益之不当得利的学说
关于如何判断侵害他人权益的不当得利,理论界大致有以下两种学说:
权益归属说(Zuweisungstheorie) ,这种观点认为权益有一定的权益内容,专属于权利人并归其享有。权利人排他地行使权利,不受他人干涉。违反法秩序所定权益归属而取得利益的,是侵害权益归属的行为。如侵害他人的所有权、知识产权、人格权。
违法性说(Widerrechtlichkeitscheorie) ,最初由德国学者Schulz 提出,认为侵害他人权益所以构成不当得利,乃是因为侵害行为具有不法性,不当得利请求权的发生系基于获利行为的不法性。所谓“无法律上原因”乃指违法性而言。[2]P140
不当得利制度的目的在于追求社会的实质正义,消除无法律上原因而取得利益,同时致他人受有损害的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不当变动的事实状态。不当得利请求权,与得利人行为之可责性、违法性或其他归责准据均无关联,仅以无法律上原因得到利益为判别依据。[5]违法性是对给付过程是否符合法律做出的判断。
受益人得利欠缺法律上的原因,违法性说并没有对利益保有的正当性予以评判,是否发生返还不当得利的法律效果不得而知。换一个角度看,行为之违法性是侵权行为的关键中心问题,侵权行为以行为的违法性为要件,行为的违法着重强调行为的过程本身。行为的违法性的判断不可替代利益保有的法律上原因的有无,否则就是混淆了侵权行为与不当得利的规范基础。权益归属说则从权益归属出发,对利益保有的正当性给出肯定或否定的明确评价,对是否“将取得的利益返还给受损害的人”提供了直接的理论基础和支撑;权益归属说在实践中依个案而具体判断,与不当得利的“非统一说”相一致,与不当得利制度的规范功能相匹配。因此,笔者赞同权益归属一说作为判断侵害他人不当得利有无法律上原因的标准。随着市场的发展,权利的类型化,财产权和某些具有财产性质的人格权都可以作为市场交易的客体,当这些权益存在被他人侵害的可能时,不当得利制度亦必须建立起严密的架构为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做规制和调整,恢复衡平的状态。
(三) 侵害他人权益之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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