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从合理有效地分配社会资源的视角考察,若采取“相加”模式,允许工伤职工就同一伤害获得双份补偿,是对有限社会资源的浪费,而且各国立法例多数明令禁止这种做法。相反,在“补充”模式下,工伤职工获得的赔偿虽然可同时来源于工伤保险给付和民事赔偿,但其获得赔偿的总额不超过其实际损失,不会发生所谓的“溢出利益”或“意外收益”,造成社会资源的不合理分配。
此外,将我国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赔偿标准明显偏低作为实行“相加”模式的理论基础并不是逻辑的必然。因为既然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赔偿标准偏低,那么最理想的途径是努力将标准提高,而不应当通过建立“双份利益”制度来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解决工伤事故时,应当由工伤保险提供主要的赔偿来源,同时保留受害职工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将民事侵权赔偿作为补充来源,并以工伤职工所受的实际损害为最高限额,实现填补工伤职工全部损害的目的。
【注释】(3](5]参见王泽鉴:《劳灾补偿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载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3 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年版,第276 页,第293 页,第294 - 295 页。
转引自李清伟:《侵权行为法与社会保险法的冲突与融合》,载沈宗灵等编:《法理学与比较法学论集》,北京大学出版社、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年版,第1552 页。
See John G. Fleming , Rumination on Tort Law ; A symposium in Honor of Wex Malone : Is There A Future For Tort ? TheLegal Studies Forum , American Legal Studies Association , May , 1984.
lzIzhak Englard ,The Philosophy of Tort Law , Aldershot : Dartmoth , 1993 , p. 109.
See Friedmann , Social Insurance and Tort Liability , 63 Harv L. Rev 241 (1949) ; 转引自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3 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年版,第296 页。
参见袁满君、陈林林:《超越事实与规范的学理——雇佣合同工伤赔偿的归责原则与过错概念评析》,《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 年第3 期。
相关论述请参见梁慧星:《雇主承包厂房拆除工程违章施工致雇工感染死亡案评释》,载梁慧星:《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 年版,第273 页;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侵权行为法篇》,法律出版社1998 年版,第220 页;杨立新:《侵权法论》,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 年版,第571 页。
参见林嘉:《社会保障法的理念、实践与创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年版,第243 页。
参见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侵权行为法篇》,法律出版社1998 年版,第216 页。
卞耀武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读本》,煤炭工业出版社2002 年版,第93 页。
李适时主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中国物价出版社2002 年版,第120 页。
最著名者为广东省深圳市的“刘涛案件”。1998 年8 月,刘涛与深圳金龙毛绒布织造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该公司没有为其办理工伤保险。1998 年11 月20 日下午,刘涛在工作中被自己操作的4 号梳毛机头卷入轧断双臂,治疗后经鉴定为二级伤残,丧失劳动能力100 %。由于与公司在经济赔偿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刘涛一纸诉状将公司送上法庭,请求判令公司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偿金、残疾补偿金、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人民币341. 3364 万元。后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刘涛获赔133. 8801 万元。据悉,这是目前为止工伤索赔案中法院判决金额最高的案例。参见王成:《侵权损害赔偿的经济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年版,第93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