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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运会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

  (一)奥运会仲裁裁决的性质认定
  考虑到奥运会特别仲裁的特殊性,在我国承认与执行北京奥运会特别仲裁裁决的首要问题就是如何确定这些裁决的国籍,然后才能确定具体的法律适用问题。根据《奥运会仲裁规制》的规定,奥运会仲裁的法律所在地是瑞士洛桑,适用的仲裁程序法是瑞士法,申请撤销也只能向瑞士联邦法院提出。其结果是,这些将在北京奥运会举办期间开庭并作出的仲裁裁决到底是瑞士籍裁决,还是应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外国仲裁裁决”?事实是,外国仲裁机构在中国开庭并依外国程序法作出的裁决是否属于中国裁决的问题已经在我国引起了争议。
  具体而言,CAS特别仲裁庭依照该院仲裁规则且将仲裁地点定在奥运会主办城市北京的情况下作出的裁决,究竟属于外国裁决还是中国裁决? 如果认定是中国裁决,是否属于涉外裁决的范畴? 就目前我国《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而言,我们还不能找到相应的答案,因为我国《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各项规定,显然并不包括外国仲裁机构适用其仲裁规则在我国境内作出的裁决。如果以仲裁机构所在地作为认定裁决国籍的标准,也可能将奥运会仲裁裁决认定为瑞士裁决。
  《纽约公约》第1条指出,“仲裁裁决,因自然人或法人间之争议而产生且在申请承认及执行地所在国以外之国家领土内作成者,其承认及执行适用本公约。本公约对于仲裁裁决经申请承认及执行地所在国认为非内国裁决者,亦适用之。”由此可见,根据《纽约公约》申请承认与执行的仲裁裁决要么是承认及执行地所在国以外之国家领土内作出的裁决,要么是承认及执行地所在国认为非内国裁决。遗憾的是,尽管非内国裁决标准为解决前述类似问题提供了一种方法,但是中国在加入《纽约公约》时的保留条款,我国不承认非内国裁决标准。事实是,根据纽约公约确定的仲裁裁决为标准,该类仲裁裁决应为我国裁决;但依据我国立法规定的仲裁机构的国籍为准,显然应当认定为外国仲裁裁决。这种矛盾如何解决也成为一个必须尽快加以处理的问题。
  因此,由于没有法律方面的依据,在承认与执行CAS北京奥运会特别仲裁裁决时也会有法律上的麻烦,有关立法没有就外国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作出规定。在中国,国外仲裁机构依外国程序法而在中国大陆进行的仲裁裁决的执行问题一直是一个未决的不明朗地带。根据中国目前的仲裁法,只有仲裁法规定的仲裁委员会和中国国务院批准的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法院才予以承认和执行。由于中国的仲裁法没有对国际仲裁的内容予以规定,所以,按照国外有关仲裁机构仲裁规则组成的仲裁庭在中国大陆如北京所作出的仲裁裁决,中国的法院是否承认和执行,一直都不明确。[4]关键问题是,国外的仲裁机构到中国内地裁决的案件,是属于国外裁决还是国内裁决,目前还没有明确规定。从目前情况看,到法院申请执行时可能会遇到麻烦。但是不管该类裁决是国内裁决还是外国裁决,在进行司法审查的时候还会遇到下一个问题,也即奥运会争议的可仲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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