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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运会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

  需要指出的是,承认与执行国际体育仲裁裁决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一般的观点是,就像任何其它根据仲裁协定所作出的裁决一样,体育仲裁裁决也是可以强制执行的。尽管如此,但是因为体育运动所具有的特殊性以及体育组织之间“金字塔”式的等级划分使得体育争议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又具有不同于一般性的裁决的承认和执行的特点,其中比较麻烦的是不平等当事人之间的裁决,或者讲是具有“上下级”或者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的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尤其是作为“上级”或者“管理者”的体育组织据不执行仲裁裁决的话能否动用国家的强制力来强制执行呢?
  在体育运动中,譬如单个的运动员与其所属的国内体育协会或者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之间以及国家体育协会和其所属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及至国际奥委会之间的争议如果是以仲裁方法解决的,在权利平衡中处于不利或者弱势地位的一方的运动员、国内体育协会等如果不遵守仲裁裁决的话,即使对方不请求国家法院予以强制执行,那么这些有关的国际或者国内体育组织也可以动用自己的权力对这些不遵守仲裁裁决的当事人进行处罚,其中最严厉的莫过于不准许该运动员或者运动队参加由该体育组织主办的国内或者国际体育比赛,也即对这些不遵守裁决的当事人实施禁赛的处罚。因为对于从事体育运动的当事人来讲,其最大的愿望无非是想获得参加与其从事的体育运动有关的国际比赛或者奥运会的参赛资格,所以这种处罚即使没有国家权力机关的参与也是最严厉的。在这种情况下,不考虑其可能获得什么样的比赛成绩,其受到的最大损失是与其比赛成绩有关的各种经济上的收入,譬如会失去获得赞助的合同、奖金会受到影响等。作者认为,这是承认和执行体育仲裁裁决的特殊性的一方面。
  另一方面,如果作为“上级”或者管理者的有关体育协会不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话处于弱者一方的当事人能否申请法院予以强制执行呢?看起来似乎是当然可以的,该当事人可以根据《纽约公约》的规定向对方当事人所在地的有关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不过因为有些体育仲裁的裁决是不需要采取什么行动的,只需要发表一事实上的声明就行了,这理应不会遇到什么难题。问题是有关的体育组织如果据不执行仲裁裁决,而这些裁决又不是能够通过强制行为予以执行的话,譬如参赛资格问题,那么处于不利一方的当事人应该采取一种什么样的救济手段呢?这是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因为并没有任何迅速有效的办法来执行不受所在国约束的仲裁裁决。
  当然,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如果当事人认为CAS所作的有关裁决存在某些问题的话,在瑞士国内当事人可以根据《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提出异议,包括请求瑞士联邦法院撤销该裁决。因为根据CAS有关仲裁规则的规定,包括奥运会特别仲裁在内的所有的CAS仲裁的法律所在地都是瑞士洛桑。尽管奥运会特别仲裁机构从开始至结束都是在奥运会的举办地点仲裁争议的,仲裁的实际地点是在奥运会的举办地,但是,它们与瑞士有着直接的联系。这不仅因为作为一个仲裁组织的CAS位于瑞士且属于瑞士藉的社团法人,最主要的是因为奥运会特别仲裁机构每个仲裁庭的地点都被指定为瑞士洛桑,这种选择的结果是使得这些仲裁程序适用《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12章。据此,瑞士法院对维持和撤销仲裁裁决具有管辖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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