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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运会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

奥运会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


The Research on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Olympic Games Arbitral Awards in China


黄世席


【全文】
  奥运会仲裁是随着国际体育仲裁的发展而发展的。自从上个世纪 80年代开始,日益增长的国际体育争议以及缺乏独立的专门裁决机构使国际奥委会开始考虑设立一个争议解决机构。1983年,在新德里举行的国际奥委第86次会议决定成立国际体育仲裁院(CAS),并通过了其仲裁规则。该机构于1984年成立,此后一直由国际奥委会负责,这使得体育界尤其是运动员对其的独立性缺少信任,由此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争议的数量。1993年,瑞士最高法院的一个裁决使得国际奥委会感到有必要对国际体育仲裁院进行改革,即成立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ICAS)以监督国际体育仲裁院的活动。1996年亚特兰大奥运会时起开始在夏季和冬季奥运会上设立国际体育仲裁院特别(临时)仲裁机构,负责处理在奥运会期间发生的争议或者与奥运会有关的争议,对于奥运会的顺利召开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随后的长野冬奥会、悉尼奥运会、盐湖城冬奥会、雅典奥运会以及都灵冬奥会都设立了特别仲裁机构处理奥运会争议。由于奥运会特别仲裁是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体育争议的一种主要形式,而且我国北京即将举办2008年奥运会,因此有必要对北京奥运会临时体育仲裁所涉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探讨,其中奥运会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是一个首先需要加以解决的问题。
  北京奥运会期间,按照惯例,CAS要在北京成立一个北京奥运会特别仲裁机构,以处理在奥运会期间发生的与奥运会有关的争议。由于先前的奥运会仲裁裁决主要涉及兴奋剂、国籍、参赛资格等问题,即使对于兴奋剂或者国籍争议的仲裁也是与参加奥运会的参赛资格有关的,因此可以讲奥运会争议或多或少都于有关国家奥委会或者运动员的参赛资格有关,而对比赛结果的不满仲裁则涉及奖牌归属。尤其是前者仲裁裁决涉及到的有关当事人要到中国北京参加奥运会,甚至还可能要求中国有关的司法机关承认与执行奥运会仲裁裁决,这就出现了一个问题,也即奥运会仲裁裁决能否在中国得到承认与执行?。
  一、奥运会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法律基础
  奥运会特别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且自其送达给当事人的时候其就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与其他国际性的仲裁裁决一样,包括奥运会特别仲裁裁决在内的国际体育仲裁院的裁决也可以根据国际私法的有关规范尤其是《1958年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纽约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的规定来得到承认和执行。目前世界上已经有100多个国家承认了该条约。而根据该公约规定以及国际仲裁界的惯常做法,如果某仲裁裁决没有侵犯当事人所享有的正当法律程序权,没有违反有关国家的公共政策,或者仲裁员在其权限范围内行使了仲裁权,那么大多数法院都会承认该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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