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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少数人权利

  (2)司法保护。司法保护可能是保障少数人权利最为现实的途径之一。虽然司法机构没有专门保护少数人权利的职责,但许多国家的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扮演了这一角色。例如,美国的法院是贯彻反歧视政策、纠正不适当歧视法律、消除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歧视行为的坚强堡垒。尽管不承认集体权利,但近年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开始对黑人及其他少数人的权利采取肯定行动,在某些方面发展了美国宪法第14条的平等保护条款。 英国种族关系委员会(the United Kingdom’s Race Relations Board)在这一方面的工作也毫不逊色。
  (3)政治保护。政治保护是指国家特殊的政治制度安排对少数人权利产生的积极影响,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选举制度。在部分国家,少数人受到选举制度的特殊保护。在新西兰的议会大厅内,毛利人有4个专席,另外,15%的席位专属于印第安人。毛里求斯、荷兰、比利时都采用比例代表制以对数量上处于不利地位的少数人提供特别保护。第二,行政权力分配制度。在某些国家的政府机关中,少数人也享有法定的位置。自1874年以来,瑞士联邦政府按照少数人标准来分配行政权力。在7名内阁成员中,通常4-5人是由讲德语的人担任,1-2人为讲法语的人充任,还有一名代表讲意大利语。第三,联邦制。在某种意义上说,联邦制意味着地方政府能够真正拥有部分权力。当少数人在地方单位(如州或邦)比较集中时,在小范围内保有部分主权,就可能为少数人实行自治提供条件,正如我们在瑞士所看到的那样。 第四,地方制度。这里的地方制度是指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之下的地方制度。当中央政府对某一地区授予特别权限时,少数人就可能享受到类似于联邦制度带来的好处。在这方面,比利时是一个比较成功的范例。第五,自治制度。在某些国家,属于少数人的土著居民不但在人种、宗教、语言方面不同于多数人,而且其政治思维也与多数人大相径庭。在保证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前提下,有的国家赋予少数人以自治地位,这一做法突破了《公约》第27条的限制。例如,萨米人(Sami)在芬兰、挪威和瑞典都不同程度地实行自治。
  (4)社会保护。社会保护是指政府在就业、工作、教育等方面为少数人提供的特殊待遇。少数人成员进入公共领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利用国家机关的力量改善少数人的社会地位和生活条件。为了保证少数人在公共服务领域占有一定的份额,黎巴嫩、比利时、塞浦路斯和马来西亚精心制定法律,要求政府承担关注这一问题的义务。在印度、美国和加拿大,有专门的行政官员负责保障土著人的健康和福利。
  由于引发少数人与多数人之间紧张关系的原因众多,如各国在多数人与少数人的比例,宪法、立法制度,工业化程度,可利用的资源,相邻国家的少数人政策等方面存在着巨大的差异,不可能有一种适合于所有国家的保护方式,也不可能所有国家的保护方式都整齐划一。归根结底,对少数人采取何种保护方式取决于一国的具体国情。上述保护方式在有的国家获得了成功,在有的地方效果却不明显,有的甚至以失败告终。但不管怎样,为了达到《公约》第27条的规定,实现少数人与多数人之间事实上的平等,各种试验还将继续下去。
  三、少数人权利的未来
  在人类即将跨入21世纪之际,回顾一百年来、一千年来走过的路程,我们就会惊讶地发现,虽然我们取得了像制定《公约》第27条那样的成就,但欧洲中世纪的“十字军”东征,19世纪的俄土战争、巴尔干战争、布尔战争,本世纪30年代德国法西斯对犹太人的清洗,目前巴尔干半岛的科索沃争端等一系列重大历史事件都与少数人密切相关。在未来一百年、一千年的时间里,少数人及其权利的保护状况,直接关系到人类自身的前途和命运,不能不令人关注。基于少数人问题的特殊性,要全面、准确地预测未来少数人权利的走向基本上是不可能的,在此我们仅对少数人权利的未来发展趋势作一概括的、初步的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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