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积极保护的对象。政府实行积极保护的对象只应限于历史上遭受偏见、歧视,或现实生活中因数量、地位等方面的不利地位而权利正在被剥夺或受到严重威胁的少数人群体;
第二,积极保护的时间。对少数人的积极保护只应存续于少数人的特殊属性确实需要保护才能得以延续的时期;
第三,积极保护的范围。各国少数人的类型及状况千差万别,积极保护所产生的差别性待遇,只应限于少数民族的特殊属性所及的范围;
第四,积极保护的程度。隶属于少数人的成员所得到的积极保护应与其自身的境况相当。这就是说,积极保护中所包含的差别性待遇,必须建立在合理、客观的基础之上。但如何认定公共机关实施的差别待遇就是合理而客观的呢?英国学者A. J. M. 米尔恩(Milne)在这一领域所做的工作极富借鉴价值。他在亚里士多德“公平”理论基础之上,总结出了“比例平等”原则,即(1)某种待遇在一种特定的场合是恰当的,那么在与这种待遇相关的特定方面是相等的所有情况,必须受到平等的对待;(2)在与这种待遇相关的特定方面是不相等的所有情况,必须受到不平等的对待;(3)待遇的相对不平等必须与情况的相对不同成比例。 “比例平等”原则也可能会引出新的问题,例如,如何判断相对不平等,如何作出相应的政策安排等。为此,政府首先应承认和尊重多元社会中少数人的存在及其权利,之后可组建由政府、非政府的相关组织和少数人代表构成的三方机构,运用统计学、经济学、社会学等综合手段,对本国少数人状况定期调查。政府根据调查结果,在与三方机构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形成相应的政策。
2、少数人权利的保护方式
在现实生活中,各国保护少数人的方式主要有:
(1)立法保护。立法保护可分为
宪法保护和国内立法保护两种。首先是
宪法保护。
宪法对少数人权利承认与否是反映一国少数人权利保护状况的基本标志之一。 因为
宪法权利意味着权利内容的神圣不可侵犯性,非有充分、合理的理由不得剥夺。各国宪法对少数人权利的保护又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第一,确立禁止歧视原则。据不完全统计,73.9%的国家在
宪法中有禁止歧视的规定。 毛里塔尼亚
宪法第
1条就规定:“共和国确保所有公民不分种族、宗教或社会状况,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二,确立少数人的
宪法权利。虽然瑞士只有不到10%的人讲意大利语,但联邦
宪法规定意大利语同法语(18%)和德语(80%左右)享有同等的地位。第三,规定对少数人权利的积极保护措施。印度有179种语言,544种方言;宗教派系林立,除了印度教占据主导地位外,还有穆斯林教、天主教、锡克教等;此外还有令人眼花缭乱的少数人群体,包括盎格鲁-印度人、种姓、落后阶层、表列部落等等。为了保护上述少数人,印度
宪法第25-28条保证个人的良心和宗教自由,第
29、
30条赋予了少数民族保持其语言、文字和文化,自主建立、管理教育机构的权利。意大利
宪法也为境内南泰诺尔(South Tyrol)讲德语的少数人,维尔达斯塔(Valle d’Aosta)讲法语的少数人,弗瑞利威勒兹亚吉利亚(Friuli-Venezia Giulia)讲斯洛文尼亚语的少数人,德伦蒂诺阿尔托阿迪热(Trentino-Alto Adige)讲拉丁语的少数人提供特殊保护。其次是国内立法保护。由于宪法规范比较原则、抽象,许多国家还根据本国宪法的有关规定,专门制定保护少数人权利的法律。例如,我国1984年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就为实施
宪法,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有的国家还在本国的部门法律,特别是
刑法和民法中对煽动种族仇恨、制造宗教争端和歧视少数人的行为规定了惩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