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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的革命与革命中的人权

  但问题是以革命形式喷涌而出人权理想就如同火山的爆发,美丽固然美丽,但是其摧毁力也是无与伦比的;这时候的人权也像一颗火种,一旦星火燎原后人们却不知道如何去控制和利用,只能任由火势随风肆虐。人们沉浸于抽象的人权观念,恨不得将所有的政治经济人权瞬间得以实现;当人们感到自己的利益得不到满足时,想到的就是拿起人权推翻政府。柏克就对此讽刺道,“他们拥有‘人权’!他们认为对人权不能有任何限定,任何反面的辩论都是无效的;他们认为人权的要求不容许任何人让步和妥协,任何有损人权要求充分实现的东西都是十足的狡诈和不义。” [1](P66)这时人权固然可以摧枯拉朽地扫荡一切封建专制权力,但是一旦这个任务完成后人权该怎么保障却往往成为一个问题。就像柏克所说的,“高谈人的抽象的饮食权利或用药权利,这又有什么用呢?问题的关键是求得获取、创制它们的方法”。 [1] (P70)不可否认,1789年的《人权宣言》对此曾经作过很大的努力:以人民主权重建国家权力,实行三权分立和宪政法治,明确规定公民的人身、言论、宗教信仰等自由,保护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的权力,此后制宪会议进行的制定宪法的努力也正是朝着这个方向。但是法国革命之所以被成为大革命就在于它是一场不断进行的革命,它不但革了封建专制权力的命,而且又不断革了层出不穷的革命者的命,这造成革命政府的不断更迭;“先是政治革命被社会革命压垮,后是社会革命被道德革命压垮,后一场革命压在前一场革命身上,催其快走,不断革命到最后,终于被越来越重的革命本身压垮”。[10](P176)在这种革命的气氛下,始终不能建立稳定的社会秩序,每一次的建立宪政的努力都被新一轮的革命浪潮所打断。一方面是人们不断提出新的人权要求,开始是政治权利和法律权利,接着是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另一方面是人们对封建专制权力的不信任不断延伸到革命政府,一旦新的革命政府不能满足新的人权要求,就又以反抗压迫的名义继续新的革命。结果稳定的国家权力无从产生,法治秩序无从建立,人权的保障也无从谈起,最终只能诉诸恐怖和专制。
  这样,人权革命后的人权本身要求不断革命,而不断革命的结果使得人权更加岌岌可危,因为此时的人权毕竟是一种革命中的人权,而革命遵循的是一种政治逻辑而不是法律逻辑。应该说,罗伯斯比尔曾经对人权的法律逻辑坚定不移。大革命初期,他要求“作为一个自由公民,我要享受法律所保障给我的一切东西,而不服从任何个人的权力。”[2](P98)他要求法官凭证据判案,而不是凭自己的信念;他要求法律官员应该不区分什么贵族、爱国者还是温和分子,而只应该知道一般的人和公民,并且要求对最残酷的敌人也应该给予法律上平等的保护。即使在雅各宾专政时期,他也仍然认为革命政府下的革命措施是暂时的,它只是进入以个人权利和自由宪政法律秩序的一个过渡。但是尽管如此,在大革命中,罗伯斯比尔对人权的法律逻辑很快被政治逻辑所取代。对路易十六的审判中,罗伯斯比尔就宣布暴君不应受到法律保护,使得1789年《人权宣言》和1791年宪法的规定突然就全部失去了效力。罗伯斯比尔曾经声称公民是适合于国民议会议员的唯一称号,但是随后“野心家”、“ 阴谋家”、“ 贵族”、“ 暴君”、“保皇党徒”和“反革命分子”之类的政治语言就充斥了罗伯斯比尔的话语。法律上的公民被人民和敌人的划分所取代,这种非此即彼、你死我活的政治逻辑使得敌人被排除在法律的保护之外,而一旦有人可以被排除在人权的保护范围外,那么人民的人权就必然处于风雨飘摇中了,因为权力斗争的激化必然将任何权力者的对手列入不受人权保护的“敌人”之列。结果“人民”越划越少,“敌人”越划越多,最终罗伯斯比尔自己也成了被排除在人权保护之外的人民公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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