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公民的生存权,罗伯斯比尔主张,实现公民经济上的实质平等应该成为政府一个义不容辞的责任。“公民的贫困不是什么别的东西,正是政府的犯罪”。 [2](P142)罗伯斯比尔认为社会有责任关心自己一切成员的生活,或者给他找工作,或者为不能工作的成员保障生活资料。为了实现这一点,罗伯斯比尔极力反对将财产的所有权绝对化的观点,认为不应该只是醉心于规定所有权的无限自由,而应该追问这个权利的合法性质。为此他提出了“所有权不能损害我们周围人们的安全、自由、生存和财产”的原则,违反了这个原则的任何占有、任何交易,都是不合法的和不道德的。罗伯斯比尔的这种态度为了后来政府采用重新分配社会财富的政策提供了理论依据。
这样,罗伯斯比尔一方面为了保障公民的个人自由,极力主张警惕并限制政府的权力,另外一方面,为了实现公民经济上的实质性平等,又对政府权力的扩大寄予很大的厚望。同样是为了实现和保障人权,但是实现自由和追求平等的不同而对政府权力提出了不同的要求。罗伯斯比尔曾经认为,在自由的国家里,为了使社会和个人自由不受当权者滥用权力的侵犯,就应该对政府权力和公职人员实行有罪推定:“任何规定,如果不假定人民是好的,而公职人员是贪污的,就是有缺点的规定。”[2](P189)但是为了保障平等,后来又为了保障公民教育的权利,罗伯斯比尔又要求政府对公民承担更多的责任,因此又必然扩大政府的权力,从而为政府侵犯人权埋下祸根。这种在自由主义者眼里根本不可调节的矛盾,罗伯斯比尔却在法国大革命高潮中试图同时进行解决,结果最后的做法是一边赋予政府挥舞魔杖的权力,一边用人民运动的山呼海啸和不可腐蚀的美德制约政府,他试图通过这种方法在革命中实现保护公民自由和平等与保持权力廉洁性的统一。
三、革命中的人权与宪政下的人权
作为一个时刻关注公民人权的思想家,罗伯斯比尔曾经主张人权的神圣不可侵犯性和人权的绝对性,但是不得不承认罗伯斯比尔的人权主张并不一贯,革命形势的不同,台上台下的区别都可能导致罗伯斯比尔的人权思想的前后不一,这种不一致既反映了罗伯斯比尔思想的矛盾性,也反映了人权理想与现实存在的巨大差距。
罗伯斯比尔曾经主张绝对的言论出版自由,认为出版自由是鞭挞专制主义的最可怕的鞭子,出版自由不应该受任何限制;并且只有人民的舆论才是最可靠的裁判者,因为他对人民的判断是非的能力深信不疑。但是在处死国王后国内外形势一片紧张时,罗伯斯比尔又要求革命法庭能够处罚一切反对自由、嘲弄主权和平等的著作。针对国民公会会场发出的抱怨声,他解释说因为这些著作有意引起人民对暴君命运的同情、陷害自由维护者。
罗伯斯比尔曾经主张绝对地废除死刑,但是他“在1791年是死刑的坚决反对者,而1794年则是,断头台的供应者,。”[3](P101)在审判国王路易十六的辩论中,罗伯斯比尔就坚决要求判处路易死刑。他对此的辩解是,一般来说,死刑是犯罪行为,社会安全从来不要求对普通罪犯判处死刑,但是国王的罪行不是普通的犯罪,只有死刑才能免除国王对公共福利的威胁。到了雅各宾专政时期,面对内忧外患,罗伯斯比尔又声称谁不动用对残酷敌人进行惩罚的利剑,谁就是罪犯,因此要求“革命法庭只是处理一种犯罪,即叛国罪,只是运用一种刑罚,即死刑。”[2](P157)
在关于法治的问题上,罗伯斯比尔的观点也前后不一。作为一名律师,应该说罗伯斯比尔的法律观念还是很强的,对于法治之于人权的意义也有比较深刻的认识。他主张为了维护自由,应该在刑事和民事领域中都采用陪审制度,这样就可以有效地防止法官的专断并且平等保护公民的所有权利;为了维护刑事被告人的人权,主张严格依照证据定罪,如果没有法定证据,即使法官或陪审员的个人信念与这种法定证据有矛盾也不能判决被告有罪。但是这种严格的法治原则在对待国王的审判时就发生了退却,
宪法没有任何修改的情况下,罗伯斯比尔主张对国王不应该适用法庭审判,而应该适用人民审判,即完全以政治的决定来代替法律的审判,用他自己的话说就是,“他们不下判决,他们像闪电一样予以打击:他们不裁判国王,他们把国王化为乌有。”[2](P107)对国王的所谓人民审判开了一个非常不好的先例,这种政治审判在雅各宾专政时期被革命法庭推向极至。罗伯斯比尔对待
宪法态度也随着革命形势的改变而变化。在同以国王为首的保守势力作斗争时,他曾经极力主张保持1791年
宪法的稳定性,要求人民要在若干时期内忍耐
宪法的不完善,保卫
宪法不受行政权力的侵犯,他甚至将自己主编的报纸也取名为《
宪法保卫者报》。但是在保皇派被击败后,罗伯斯比尔却声称,“当时阴谋分子给了我们一部短命的和有缺点的
宪法;现在阴谋分子则妨碍我们制定一部新
宪法,并诱使我们去毁灭国家。”[2](P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