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在一个分化的世界中实践理性的困境
加达默尔理论中存在的一个最后的紧张是真理的模糊性。在《真理与方法》中,加达默尔强调诠释学的目标是有关文本内容的真理,并且真理存在于对话者之间所形成的共识当中。但是德里达指出,由于现代社会的分化,几乎不存在能够得到大家一致同意的共识。解释总是受到利益和政治的影响而往往不是对理性和一贯性的考量。加达默尔诠释学并不能向我们提供一个完全的解释结论。德里达的分析表明了在一个复杂和多元的社会进行内在一贯性的分析的困难,同时也向我们显-示了加达默尔诠释学的另一个困境:他所采取的基本方法,亚理士多德的实践理性,一定程度上以我们的社会并不存在的社会共识为前提。如同美国哲学家伯恩斯坦所言:“事实上,在加达默尔对惯习的思考的中心之处存在悖论。因为一方面,他犀利地分析了现代社会中惯习的畸变,并显示了我们的文明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可能即是惯习的实践受到了削弱,然而另一方面他似乎无视我们我们生活的共同体,主张惯习总是具有实际的可能性。”[44]
加达默尔对此的回应是他相信对话能够在某个时刻或者就某个问题生发出某种意义上的共同体或某种共同理性。从法律解释的角度看加达默尔的这一追求是合理的。当法院解释法律时,它们所进行的是一个反思性过程,在其中对传统进行评价,将其适用于新的案件,一个案件从低级法院到最高法院往往持续数年的时间,而最高法院最后的判决又往往引发了更多的诉讼。法官必须倾听不同的观点并且必须撰写将成为社会评判对象的判决,这使得他们的对话可能达到理性并且就该案的事实而言可能获得公正。
结论:加达默尔与法律解释的政治学
从传统法学的角度看,加达默尔诠释学并不能未法律解释提供多少新的洞见。加达默尔并未告诉我们在解释法律时应当遵循什么样的步骤,排除哪些证据,使用何种字典。正如加达默尔所指出的,诠释学不是方法论,也不具有指示性,它只具有启发性和治疗性。诠释学有助于我们反思法律人一直以来进行的活动,发现智识迷思的背景,并且使得我们以较少疏离的方式进行理解。
加达默尔对法学的主要贡献在于使得法律解释活动从方法拜物教中解放出来。实际上,加达默尔的批评表明,运用方法来拘束解释者或者确保出现某种结果—无论是自由主义的,保守主义的或是进步主义的—这样的企图是无法实现的。法律解释是一个内在的动态性过程,并且游戏和考察的精神应当是激发解释者解释法律的激情。在对批评意见予以回应时,加达默尔进一步为法律解释及其学术研究提出了一个“批判性议程”(critical agenda),希望使法律解释成为更为坦率和富有意义的对话。要使解释真正具有加达默尔所希望的那种批判锋芒,法院也应当对于其法律解释中的政治选择更加坦白。这种坦白有助于此后的法院或国会对相关问题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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