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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中的真理与方法——加达默尔诠释学与法律解释(下)

  在法律解释中充斥着立法史的讨论,法院对于立法史的依赖和尊重,在传统上是因为立法史能够说明立法的“意图”(intent),而在立法主权的政治架构中对法律的解释必然与立法意图存在关联。但是Scalia法官和其他一些人对立法史的运用提出了挑战,他们认为与法律解释相关的不是任何的立法的意图,而仅仅是法律文本(当它具有合理的清晰度时),而且几乎没有理由认为立法史确实能够反映国会的目的。[42]
  加达默尔诠释学为法院运用立法史提供了一个另外的理由,这一理由并且可以说明法院为何在法律文本比较清晰时仍然愿意考察立法史。立法讨论-包括听证,委员会报告,室内辩论等-提供的信息有助于辨别法律的宗旨,希望引入的政策等。在立法主权的宪政体制下,这代表了一种正当的期待,即解释者倾听民选的代表们对文本所作的议论,即使记录并不完全或存在偏私。
  另一方面,加达默尔诠释学主张解释者应当批判性地运用立法史。这样,他不应简单停留在立法史的表层。解释者应当当心那些易被操纵的立法文件,例如“计划会谈”和“附带的委员会报告”,并且不应将立法史看作有与法律文本本身同等的权威性。更重要的是,解释者应当对立法史进行深入地考察以发现作为法律基础的背景预设。这些背景预设的效力应当接受当前案件的事实的检验。
  三 对加达默尔式法律解释方法的挑战以及回应
  (一)诠释学和反多数民主困境(countermajoritarian difficulty)
  加达默尔诠释学的一个基本洞见是方法对于法律解释并不具有决定意义,方法也并不必然拘束解释者。这对法律解释的传统理论看来是一种危险的主张,后者坚持认为法官在解释法律时是在贯彻立法者的意志或指示。这种传统方法论植根与一种对尊重民主决定的强调:只要非民选的法官超出或违反了民选机构的命令,它们的行为就将受到代议制民主政治体制的责难。加达默尔的诠释学认为这一批评本身在逻辑上是不连贯的因而是不能成立的。
  1. 想象式重构(imaginative reconstruction)的错误
  传统法律理论认为法院所能做的工作就是将立法者规定在法律中的政策贯彻到个案当中。解释者的角色并非判断立法者的决定是否明智而是想象式地重构过去的解决方案。[43]如我们前面所考察的,加达默尔诠释学认为想象式重构的理论是自相矛盾的,因为我们可能不受我们自己现在的观点的影响去完全重构过去,而所有对想象式重构的追求都不可能取得有意义的成果。这样当某人声称他仅仅是遵从立法者的意愿时,他的想象式重构却可能更多地反映了他自己的偏好而非立法者的意愿。想象式重构理论具有内在的不连贯性的另一个原因在于加达默尔的下列洞见,即对法律的理解不能脱离其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因此这种对立法者意愿的抽象追求不可能是符合实际的。
  2. 静态视域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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