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释中的真理与方法——加达默尔诠释学与法律解释(下)
李洪雷
【全文】
(三)加达默尔诠释学对于法律解释理论的意义
1.基础主义方法(Foundationalist Method)的摒弃
加达默尔诠释学的首要和最重要的意义是将诠释学从对基础主义的崇拜当中解放了出来。多数对法律解释进行理论化的工作都极力主张有关法律解释的一种或他种方法的优先性。加达默尔诠释学表明任何一种方法都不能告诉我们有关法律解释的全部真理,甚至不能作为一个对解释者的严重拘束。实际上,对这些明显的基础主义理论的解读表明,它们应当,而且可能已经,接受对这些理论的加达默尔式的分析。
在文本主义方法看来,法律文本的解读,包括它的结构和相关法律,是在代议制民主下法官对民选产生的议会所制定的法律进行解释的唯一的正当方法。根据加达默尔的理论,这显然是对文本或解释者的视域的否认或限制。
2.法律解释的一般理论
加达默尔的诠释学不仅提供了一个对以往的法律解释进行批判的路径,同时也为建立新的法律解释理论勾画了一个轮廓。最近提出的两个理论就摆脱了基础主义的问题:此即德沃金的“整合性法”(law as integrity)以及埃斯克里奇本人的“动态法律解释”理论。这两个理论都受到了欧洲大陆的一般诠释学尤其是加达默尔的诠释学的影响。这些理论表明加达默尔诠释学对于法律解释具有特别的效用。通过对加达默尔诠释学的系统考察,也有助于深化对这两个理论的理解,并进一步推进这两个理论。
埃斯克里奇的动态解释理论认为在法律解释中引入加达默尔诠释学关于历史距离与解释能力的洞见,不仅可以缓解因为距离而导致的疏离,而且可以使得解释过程更具建设性。埃斯克里奇所关注的并非新近通过的立法(即使这些立法包含着大量的模糊之处)[37],因为在这种情形解释者的视域与文本的视域是一样的,可以通过对文本、立法史、政策预设和明确陈述规则[38]等来获得解释结论;相反,他所关注的是那些很久以前所制定的法律,在这种情形,从法律制定到解释之间法律与社会环境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当前解释者的视域与文本的视域有较大的分离,结果在此最好的答案并不那么明确,解释过程也就变得更为复杂与困难,在这种情形“演化的”考虑—对该文本以前的解释与适用,新的法律政策,立法时未能预见的事实变迁—都变得至为重要。埃斯克里奇认为,法律的涵义应当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演变。这一演变应当与当下的政治潮流保持一致,以使得法律解释能够作好地符合当前的立法者和行政机关等所选择的价值与目标。法官与其他的解释法律者在特定情形中解释法律时,必须正当的考虑当前立法者所偏向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