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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中的真理与方法——加达默尔诠释学与法律解释(上)

  (一) 概说
  一般法律工作者阅读《真理与方法》大多感到费解。尽管加达默尔对法律诠释学抱有兴趣,在《真理与方法》中还专门讨论法律诠释学对一般诠释学的典范意义,但他毕竟是一个哲学家和历史学家而非法律家。《真理与方法》一书的核心是加达默尔针对一个被长期接受的观念的质疑,即一个科学的考察“方法”(method)有助于我们更好地发现“真理”(truth)。加达默尔主张真理在很大程度上独立于方法。这是一个激进的主张,然而加达默尔从来没有“证明”它。实际上依据加达默尔证明的逻辑这根本无法证明:如果真理独立于方法,则不存在运用方法论证明的余地,因为它们已经被认为是无法认证的。这样,不是象法律人那样提出自己的论辩并反驳相反的论辩,加达默尔通过对传统上观察和实施解释的方式进行批判性的、历史性的说明来提出自己的理论。我们姑且接受加达默尔的主张,但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我们相信加达默尔已经将解释的传统准确而富有意义地展示了出来,或者说是因为他讲述了一个我们认为具有可信度的故事,而不是因为他已经为自己的观点提出了不可反驳的论证。
  这个怪异的历史方法与加达默尔的“真理”概念有关。加达默尔不相信存在一个先验的自然法真理在那儿等待被发现,他也不相信真理是彻底相对的。在他看来,真理是主体间的(intersubjective),也即是说它“被解释者共同体争论为有效,这些解释者面向传统向我们的言说开放。”[8]加达默尔通过对相互理解(Verstaendigung)强调揭发了这一点,所谓相互理解,是指“和某人达至一个共同的理解。”如同《真理与方法》的英译者所言:“加达默尔放弃了对‘理解’双面意涵(一个人理解某事)的传统认识,而提出了一个三面的关系:一个人就某事与他人达成理解,他们因而相互之间得以理解。当两个人互相理解时他们总是针对某事而理解。”[9]
  (二)加达默尔的诠释学
  诠释学(这一概念来自于是希腊神话中信使的名字,其职责是通过他的解释向人们传递诸神的消息)本是一门研究理解和解释的学科,其最初的动因是为了正确理解《圣经》中上帝的语言,即神学诠释学,是一种正确理解和解释的技术学,此外语言学诠释学和法学诠释学也具有长久的传统。诠释学作为一门理解和解释的系统理论(一般诠释学),是由19世纪的德国哲学家施莱尔马赫和狄尔泰完成的。他们的诠释学理论是为精神科学方法论和认识论的性质,属于古典的或传统的诠释学。在20世纪中叶前后,诠释学发生了一个根本性的转变,即从方法论和认识论性质的研究转变为本体论性质的研究,其发动者为海德格尔。海德格尔通过对此在的时间性分析,把理解作为此在的存在方式来把握,从而使诠释学由精神科学的方法论转变为一种哲学。按照海德格尔的“实存诠释学”,任何理解活动都基于“前理解”,理解活动就是此在的前结构向未来进行筹划的存在方式。作为海德格尔的学生,加达默尔秉承海德格尔的本体论转变,把诠释学进一步发展为哲学诠释学,它不再是一门关于理解的技艺学,以便建构一套规则体系来描述甚或指导精神科学的方法论程序,而是探究人伦一切理解活动得以可能的基本条件,试图通过研究和分析一切理解现象的基本条件找出人的世界经验,在人类的有限的历史性存在方式中发现人类与世界的根本关系。加达默尔在其代表作《真理与方法》一书中,试图以艺术经验里真理问题的展现为出发点,进而探讨精神科学的理解问题,并发展一种哲学诠释学的认识和真理的概念。
  海德格尔在《存在与时间》中就已经指出,任何理解和解释都依赖于理解者和解释者的前理解:“把某某东西作为某某东西加以解释,这在本质上是通过先有、先见和先把握来起作用的。解释从来就不是对某个相信给定的东西所作的无前提的把握。如果像准确的经典释文那样特殊的具体的解释喜欢援引‘有典可稽’的东西,那么最先的‘有典可稽’的东西无非只是解释者的不言自明的无可争议的先入之见。任何解释一开始就必须有这种先入之见,它作为随同解释就已经‘被设定了’的东西是先行给定了的,也就是说,是在先有、先见、先把握中先行给定了的。”加达默尔同样清楚的认识到前理解在解释中的重要地位的认识,在对启蒙运动关于前见的成见进行了深入的批判后,他提出:“理解甚至根本不能被认为是一种主体性的行为,而要被认为是一种置身于传统过程中的行动,在这过程中过去与现在经常地得以中介”[10],因此“一切诠释学条件中最首要的条件总是前理解,……正是这种前理解规定什么可以作为统一的意义被实现,并从而规定了对完全性的先把握的应用”。[11]
  加达默尔认为,诠释学并不是一种找寻正确理解和解释的方法论,而是解释和现象学描述在启示时间性和历史性中的人的此在,理解从来就不是一种对于某个给定的“对象”的主观行为,诠释学的任务也不是单纯地复制过去,复制原作者的思想,而是把现在和过去结合起来,把原作者的思想和解释者的思想沟通起来,理解乃是一种“效果历史”事件。加达默尔写到:“一种真正的历史思维必须同时想到它自己的历史性。只有这样,它才不会追求某个历史对象(历史对象乃是我们不断研究的对象)的幽灵,而将学会在对象中认识它自己的他者,并因而认识自己和他者。真正的历史对象根本就不是对象,而是自己和它者的统一体,或一种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同时存在着历史的实在以及历史理解的实在。一种名副其实的诠释学必须在理解本身中显示历史的实在性。因此我们需要把这样一种称之为‘效果历史’。理解按其本性乃是一种效果历史事件。”[12]可见效果历史实际上就指历史与对历史的理解是统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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