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美国反垄断刑事政策及其对我国反垄断立法的启示

  四、美国反垄断刑事政策对我国反垄断立法的启示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市场上的竞争程度日趋激烈。而垄断与竞争总是如影随形,在激烈的竞争中,出现了许多串通投标、价格固定等限制竞争的合谋行为,对我国的经济、消费者的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虽然我们也制定了禁止串通招投标、禁止价格垄断的法律法规,但实施情况极不理想。显然,如何激活这些法律法规,使之产生实效,是立法、执法机关应该研究的问题,而美国反垄断中的胡萝卜加大棒的刑事政策为我们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以下启示。 
  (一)反垄断立法应将固定价格、划分市场、串通投标等行为犯罪化,并设置严厉的刑事责任。固定价格、划分市场、串通投标等核心卡特尔属于“本质违法”行为,不仅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且具有伦理上的可责难性。 [26]因此仅仅追究它们的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是不够的,必须对它们进行刑事制裁。有学者提出我国反垄断法应采取最彻底的“慎刑”原则,不设置刑事制裁手段。 [27]本文认为,刑事制裁不仅可以剥夺违法所得,而且会对违法者的社会声誉产生不利影响,因而比其他制裁手段更能威慑垄断行为。美国威尼州立大学法学教授史蒂芬•科金通过调查表明,刑事罚金比民事罚款更具有威慑力。他说,一个公司的CEO曾明确告诉他,如果其公司支付适度的民事罚款,那么,只需在董事会例会上讨论五分种,但如果是同样数量的刑事罚金,就要召开专门的董事会予以讨论。 [28]目前,我国《刑法》只设立了串通投标罪,本文建议将固定价格、划分市场等行为也予以犯罪化,与串通投标一起统一置于“垄断罪”罪名之下。 
  鉴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价格固定、串通招标投等行为已经设置了行政罚款等处罚规定,而行政罚款对企业的惩罚功能与刑事罚金基本相当,甚至更有效率,同时考虑到对公司、企业进行刑事制裁可能会使无辜的职员、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所以,我国《刑法》可以考虑只追究个人的刑事责任,而不追究企业的刑事责任。之所以应追究个人的刑事责任,是因为垄断是不可能抽象存在的,它需要具体当事人来做出决策、实施决策,而且参与垄断活动的个人也往往是垄断活动的最大受益者。另外,从实践角度考察,追究个人的刑事责任也是威慑垄断行为的最有效的办法。美国反垄断法专家认为,对违法企业的领导人判处刑事监禁,比仅仅对企业征收罚款的作用要大得多,特别是当违法企业的领导人在感恩节必须在监狱度过而不能与家人团聚的时候,无论对企业的罚款金额有多大,都不如制裁这些领导人更有威慑力。反垄断局长期以来也坚持这种信念:威慑与惩罚卡特尔活动最好的、最可靠的办法,就是通过判处监禁的方式让有罪的个人承担责任。 [29]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