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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反垄断刑事政策及其对我国反垄断立法的启示

  二、美国反垄断刑事政策近十年的实施情况 
  自谢尔曼法颁布以后的70多年,对垄断罪的处罚一直只是名义上的。司法部提起的反垄断诉讼大多是民事赔偿案件,法院一般也不愿意对个人判处监禁,而较多地使用罚金,或判处社区服务。 [8]然而,自1997年开始,司法部采取了许多加大了打击垄断罪力度的措施。1、集中执法资源,动用一切可以使用的调查工具,加强对卡特尔行为的调查。目前,司法部组成了几十个常设调查团在世界各地调查卡特尔行为。司法部对卡特尔的调查活动取得了联邦调查局的大力支持。联邦调查局运用秘密调查方法对限制竞争的电话、会议进行录音或录像。这些秘密录音、录像作为重要犯罪证据,在帮助司法部成功起诉卡特尔中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2、有选择地将卡特尔犯罪证据通过媒体公之于众,让消费者、商业组织、律师等了解垄断的危害性和垄断罪的本质,改变企业与公民对核心卡特尔的看法,填补公民与反垄断机关之间的信息鸿沟。 
  3、加强国际合作,提高侦查、起诉国际卡特尔的能力。国际合作方式包括:向外国派遣顾问,帮助外国政府起草反垄断法,或为外国反垄断法的实施提供技术帮助;与外国反垄断机构签订双边合作协议;召开国际会议,交流反垄断执法经验。通过上述措施,反垄断局营造了一种法律实施氛围。在这种氛围中,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强烈意识到,如果他们从事或继续从事卡特尔活动,就有被反垄断局发觉的危险。越是担心其卡特尔活动被发现,就越有可能为了争取宽大处理而向政府报告其违法行为。 [9]因此,近十年来,美国反垄断局在实施其刑事政策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 
  1、罚金数额大幅度增长。在1997年之前10年,反垄断局平均每年获取的刑事罚金只有2900万美元 [10],而在1997年这一年,就获得了2.05亿美元的罚金,高于反垄断局此前任何一年获取的刑事罚金的500%。1998年,反垄断局获取的刑事罚金为2.65亿美元,1999年为11亿美元,2000至2003年分别为1.5亿美元、2.8亿美元、0.75亿美元、1.07亿美元。10年前,反垄断局所征收的最大的一笔公司罚金为500万美元,现在被征收1000万美元以上罚金的公司就有46家,其中对7家公司的罚金超过了1亿美元,最高罚金为5亿美元(F.Hoffmann-Laroche,1999)。 
  2、平均监禁时间明显增长。20世纪90年代,犯垄断罪的个人获得的监禁时间平均为8个月,2000年上升至10个月,2001年上升至15个月,2002年,平均监禁期超过了18个月,2003年达到21个月,2004年为12个月。过去五年的累计监禁时间超过了100年,有40多个被告被判处1年以上监禁,其中一名被告因阴谋策划串通投标而被判处10年监禁,创下了个人监禁的最高纪录。 
  3、对国际卡特尔的刑事制裁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在1990年以前,反垄断局没有提起一件针对外国公司或外国人的刑事诉讼。自1995年开始,这种情况发生了变化。反垄断局不仅起诉有美国人参与的国际卡特尔,而且于1997年,对由外国当事人实施的其行为完全在美国领土之外的卡特尔提起了刑事诉讼,这在美国法学界产生了极大影响。 [11]目前,反垄断局已对来自6大洲的25个不同国家的公司进行了反垄断调查,并对比利时、加拿大、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英国、瑞典、瑞士、墨西哥、日本、韩国、南非、挪威等国的公司高层领导提起了刑事诉讼,其中,加拿大、德国、法国、瑞士、瑞典、荷兰、挪威、英国等国的公司领导已在美国服完刑或正在服刑。从2001年开始,具有外国国籍的个人被告大约占全部个人被告的四分之一。外国公司被起诉的比例更高:从1998年开始,反垄断局所起诉的刑事被告大约有50%是外国公司,2001年这一比例上升至近70%,近三年返回至35%左右。反垄断局所征收的20亿刑事罚金有90%以上的罚金与起诉国际卡特尔有关。在受到1000万美元以上罚金处罚的46家公司中,有39家是外国公司。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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