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和34年3月,在熊本大学研究班的报告书中,刊登了以水俣病与水银中毒症相一致为主题的论文。
•昭和34年10月,食品卫生调查大会水俣食物中毒会议作了水俣病酷似有机水银中毒症,作为原因物质的水银理应受到重视这样的中间报告。
•昭和34年11月,食品卫生调查大会向厚生大臣作答道,水俣病的主要原因是因为某种有机水银化合物的存在。
•昭和34年11月下旬,对于总水银达到0.001ppm水平的定量分析有可能从技术上得到实现。
判决
“国家或者公共团体的公务员不行使所规制的权限,按照指定权限的法令的宗旨、目的和权限的性质,在具体的事情下,该权限的不行使被认为是超出被允许的限度而欠缺显著地合理性时,由于该权限的不行使,而在与被害者之间的关系上,与
国家赔偿法1条1项的适用上违法的解释大致是相当的。”
《水质二法》的权限,在该水域的水质恶化与周边居民的生命、健康息息相关时,并以此作为行使权限的一个主要的目的,应当适时并适当的行使。
“若根据前述的事实关系,到昭和34年11月底,可以了解到以下的事实:①国家知道了实际上有大多数人是水俣病患者,也知道了有相当多的人有发病的倾向。②在上诉人所属的区域里,水俣病的原因物质是某种有机水银化合物的存在,并认识到该排出源头是氮从水俣工场的乙醛制造设施排出的缘故,这是发生水俣病的高度必然性。③对于上诉人所属的区域来说,有关氮水俣公法的排水里含有微量的水银的定量分析有可能实现。于是,在同年11月底,为了行使这些规制权限,即指定水俣湾及其周边海域为指定水域,制定不能从该指定水域所排出的工场排水被检验出水银或者其他化合物这样的水质标准,规定乙醛制造设施为特定的设施等,应立即执行水质二法所规定的必要程序。此外,必须告知与这些相关状况有关的事实,并且即使把该程序所需要的期间考虑进去,在同年12月底,对于作为主管大臣的所任命的通商产业大臣来说,行使上述规制权限,有可能命令改进对于氮从水俣工场的乙醛制造设施排出的工场排水的处理方法,暂时停止该设施的使用,而采取其他必要的设施;并且,鉴于水俣病对健康所带来深刻的毒害,认识到应该立即行使权限,这是很恰当的。此外,若在那个发病时期行使上述规制权限,是能够防止自那以后水俣病的侵害的扩大的。但是,实际上若没有行使该权限,会产生侵害的结果也是一目了然的。”
“综合本案件以上有关的各项事实,昭和35年1月以后,根据规定上述规制权限的水质法的宗旨目的和该权限的性质,通商产业大臣没有根据水质二法行使上述规制权限,使欠缺显著地合理性的。应适用
国家赔偿法上第
一条第一项适用上的违法。”
“熊本县知事对于与水俣病有关的前面所述的事实与上诉人一方具有相同的认识,或者具有能够认识的因素,对于该县知事来说,在昭和34年12月底以前,按照熊本县渔业调整规则第三十二条具有应该行使该规制权限的义务。在昭和35年1月以后,没有行使该权限,欠缺显著地合理性,因此,根据
国家赔偿法第
一条第一项,上诉人所在县应负赔偿责任,这是原审的判决。这样的原审判决如果从该县的渔业调整规则是以保护水产动植物的繁殖等为直接目的,以保护摄取该区域的鱼贝类的人的健康为最终目的这样的角度来解释,是值得肯定的。”
【注释】桑原勇进,日本东海大学法学部教授。
李丽莉,山东大学法学院2002级(日语背景法学教育班)本科生。
本文是作者出席山东大学法学院于2005年10月主办的2005年“中日公法学课题与展望国际学术研讨会”时的会议发言稿。
阿部泰隆《行政的危险防止责任》232号132页。
阿部泰隆《行政法的制度(上)〈新版〉》38页以下。
远藤博也《宅造法上的规制权限的不行使和国家赔偿责任》昭和49年度重要判例解说·公正590号4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