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以上的情形,昭和35年4月以来,通商矿业大多没有按照矿山保安法及时行使上述保安规制权限,按照该法的宗旨和目的,是欠缺显著地合理性的,应该适用
国家赔偿法第
一条第一项适用上的违法。
水俣病诉讼(最高判决平成16•10•15民集58卷7号1802页)
案情概要
国家以及熊本县没有适当地行使规制权限来防止水俣病的发生以及侵害的扩大,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水俣病患者以此为由,请求国家赔偿。对于国家来说,没有指定水俣湾以及其周边水域为指定水域,没有设定从该指定水域排出的工场废水不能被检查出含有水银或其他化合物这样的水质基准,没有规定乙醛制造设施为特定的设施,这些规制权限的不行使被看作是一个问题。对于熊本县来说,不行使根据县渔业调整规则第三十二条的权限被看作是一个问题。
相关法令
•关于保全公共用水域水质的法律
第一条 这个法律是以谋求保全公共用水域的水质,同时促进水质污染纷争的解决,制定与此相关的必要基本的事项,并且以促进产业的相互和谐和公共卫生的进步为目的而设立的。
第五条
第一项 在公共用水域的领域里,当该水域的水质污浊是相关产业对其造成的严重损害,或者给公共卫生产生了明显的影响,或者有这些损害的发生的可能时,经济计划厅的官员可限制该水域,指定其为指定水域。
第二项 经济计划厅的官员在指定指定水域时,必须制定与该指定水域有关的水质标准。
•关于规制工场排水等的法律
第一条 这个法律是基于对制造业等企业活动所发生的污水等进行适当地处理,以保住公共用水域的水质为目的而设立的法律。
第二条第二项 这个法律里的“特定设施”是指,排除污水或废液(以下称为“污水等”)的设施由政府命令的形式进行规定。
第七条第一项 主管大臣根据第四条或者前条的规定,在存在申报的场合,如果认为工场排水等的水质不符合该指定水域的水质标准时,在受理该申报之日起60日以内,能够命令提出申报的人变更关于污水等处理方法的计划。
第二项 主管大臣根据第四条的规定在存在申报的场合,如果认为工场排水等的水质不符合该指定水域的水质标准。并且,认为根据前项的规定,由于该命令的行使,使该工场排水等的水质符合该水质标准有显著的困难时,在提出该申报之日起到60日以内,能够命令提出申报的人废止或变更关于设置或变更特定设施的计划。
•熊本县渔业调整规则
第一条 这个规则是基于
渔业法第
六十五条以及水产资源保护法第
四条的规定,以谋求水产动植物的繁殖保护、监督渔业及进行其他渔业调整,同时为了保证渔业秩序的确立,制定必要的事项为目的而设立的。
第三十二条
第一项 任何人不能遗弃或因有遗漏之虞而放置对水产动植物的繁殖有害的物品。
第二项 知事对于违反前项规定的人,有权命令其设置必要的除害设备或者有权让其变更以前所设计的除害设备。
事情的经过
•昭和31年5月1日,医院的医师在水俣市内的水俣保健所里,报告了出现脑症状呈现不明原因的患者。水俣保健所开始调查。到32年1月时,又发现了54名患者,并有17人死亡。
•昭和32年1月,熊本大学研究班在国家、熊本县的相关研究人员出席的研究会上作出了水俣病的发生是因为摄取鱼贝类的缘故这样的结论。熊本县呼吁水俣市市民不要摄取水俣湾的鱼贝类,并要求渔业行会在水俣湾四周进行渔业的自我约束。
•昭和33年8月,确认出现了新的水俣病患者。这次是因为患者个人捕获了水俣湾的鱼贝类并大量地进食。熊本县再次进行了不要摄取水俣湾的鱼贝类这样的宣传活动。
• 昭和33年9月,氮从乙醛制造设施排水的排出途径变更为从水俣湾内的一百多个港口排出一直到水俣湾外。昭和34年3月以后,确认了过多进食在水俣湾外捕获的鱼贝类也会出现水俣病的症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