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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抗的界限:美国反收购措施规制研究

抵抗的界限:美国反收购措施规制研究


廖凡


【摘要】美国是反收购措施的集大成者,这主要归功于其经久不衰的大规模公司收购活动的刺激。与其股权高度分散和董事会高度自治的特点相适应,美国在反收购措施方面给予目标公司董事会很大的自主权。本文通过对相关立法和案例的分析说明,无论在联邦证券法还是州公司法下,都没有任何反收购措施就其本身而言是不被允许的。只要董事会对相关信息作出充分、准确、及时的披露,并且不违反信义义务这一底线,反收购措施的空间是非常广阔的。
【关键词】反收购措施;反收购立法;信息披露;信义义务
【全文】
  一、概览 
  以目标公司董事会/管理层的意愿和态度为标准,对目标公司的收购可以分为友好收购(friendly takeover)和敌意收购(hostile takeover)。如果收购合乎董事会的意愿并在其配合下进行,就称为友好收购,反之则称之为敌意收购。 【1】一般而言,协议收购通常都是友好收购,而敌意收购多发生在集中竞价收购和要约收购中,尤以在要约收购中最为突出。由于敌意收购违反目标公司董事会的意愿,后者往往采取针锋相对的措施,对收购行为加以阻挠,这就是所谓的反收购措施(anti-takeover measures)。 
  美国堪称反收购措施的集大成者,这主要归功于其经久不衰的大规模公司收购活动的刺激。美国的公众公司收购浪潮勃兴于20世纪60年代后期,至80年代到达巅峰,经过90年代初期短暂的突然沉寂后,从90年代中期开始卷土重来,并延续到本世纪。在如火如荼的收购攻势下,参与构筑防御工事的管理人员、投资银行家和律师的想象力获得了最大限度的自由空间,他们的天才和勤奋已经并在继续催生出名目繁多的反收购措施。举其要者如下: 
  1、“驱鲨剂”(Shark Repellants)条款:指的是在目标公司章程中为敌意收购设置的障碍性条款,旨在吓阻或驱逐敌意收购人。常见的驱鲨剂条款有绝对多数条款(规定公司的合并、分立、出售特定资产等重大事项必须获得拥有绝对多数表决权股东的同意,通常为80%,并且对该条款本身的修改也适用绝对多数原则,以增加收购人控制目标公司的难度)、公平价格条款(规定在两段式要约收购中,目标公司股东有权获得收购人支付的同等对价)和董事轮换条款(规定董事分为若干组,股东会每年只能依次改选其中一组,使收购人即使获得目标公司的多数股份,也难以在短期内控制董事会)等。 
  2、“毒丸”(Poison Pill)计划:指的是目标公司授予股东特定的优先权利,如以优惠价格购买目标公司股票或按优惠条件将手中的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并以出现特定情形(典型的是敌意收购人获取目标公司股份达到一定比例)为该权利的行使条件;计划一经触发,剧增的股份数额将大大增加收购成本。毒丸计划的目的是使收购人意识到即使收购成功,也会像吞下毒丸一样尝到苦果,从而放弃收购。 
  3、“金降落伞”(Golden Parachute)协议:指的是目标公司与其核心高管人员签订的协议,规定后者在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时将获得巨额补偿金。金降落伞协议的目的一方面是确保高管人员在面对收购压力继续对公司保持忠诚,另一方面是增加收购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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