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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A瞅准“大蛋糕”(上)

GPA瞅准“大蛋糕”(上)


谷辽海


【全文】
  国际上政府采购的实践和立法表明,政府采购对象标的额越大,供应商之间的竞争越激烈,法律所要求的采购程序也更加严格。
  GPA瞅准“大蛋糕”(上)
  一般来说,采购门槛阈值高低、采购限额标准大小,是我们判断采购方法的选择、信息发布内容和披露范围、国际还是国内政府采购法律适用的主要依据。
  为了避免和禁止将阈值比较高的采购项目化整为零,防止缔约国成员及其采购部门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新版GPA在第2条《范围和领域》第6段到第8段里详细规定了采购项目的阈值估算,从而为吸引和保证更多外国供应商充分有效地参与缔约国政府采购项目的公平竞争提供了法律基础,以达到设立GPA的立法目标。例如新版GPA规定,采购实体对采购项目估价方法的选择或使用特殊估价方法,不得用于规避GPA的适用,也不得为此目的而分割任何采购要求,不能将采购需求化整为零。采购项目授予一个或更多供应商时,估价应考虑所有形式的报酬,包括任何奖金、酬金、佣金和应收利息;如果单项采购要求授予一个以上的合同,或使合同分几部分授予,则估价基础应为:前一财政年度或12个月中授予的类似重复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实际价值,如果可能,按照其随后12个月中数量和金额的预期变化进行调整;或在本财政年度或最初合同授予后的12个月中重复授予合同的估算价值;对于货物或服务的租赁、租购合同或对于未载明总价值的合同,如果是定期合同,其期限等于或少于12个月,则估价基础应为合同有效期内的合同总价值,或如果其期限超过12个月,则估价基础应按照总价值加上估计的其余价值计算;对于期限不确定的合同,估价基础应为每月分摊金额与48的乘积,等等。
  学习和比较国际上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后,笔者的眼光自然回到了国内的立法及其实践。我国于1999年出台的《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了必须进行招标的采购范围,其内容基本上属于国际上政府采购法律的效力范围,但这部法律没有对采购项目阈值估算作出任何规定。根据这部法律,采购部门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获取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进行招标采购。对于强制招标采购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我国法律授权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按照法律授权,经国务院批准,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在2000年5月1日发布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以下简称《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这部规章,所有强制招标采购项目均属于《政府采购法》所规范的内容,例如,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等等。《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所罗列的采购项目,几乎均属于《政府采购法》所规范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项目,并且伴随《招标投标法》在实践部门广泛运用,因此非常有必要结合GPA的规定,对这部规章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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