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工伤事故中侵权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补偿如何适用

  选择模式是指工伤受害人只能在侵权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给付之间选择其一。这种模式表面上给了当事人选择对自己有利方式的自由,实际上由于工伤保险补偿与侵权赔偿各自的缺点,对当事人很不利。因为申请工伤保险补偿虽然简单便捷,但其补偿额一般较低。而侵权赔偿额虽然较高,但其往往要通过复杂漫长的诉讼程序才能实现,这对于急需金钱治疗工伤和维持其本人及抚养亲属的基本生活的受害人来说实在是远水解不了近渴,更何况即使官司打赢了是否能真正执行也是一个不确定的事。结果是受害人只能或求稳而接受较低的工伤保险补偿,或为求较高赔偿金而冒很大风险。无疑这是不公平的。英国曾经实行过该模式,但现已废除。
  3、兼得模式。
  兼得模式是指工伤受害人对侵权赔偿和工伤保险补偿中任何一个的主张均不影响对另一个的主张,且受害人有权获得因此而带来的双份利益。其优点:极大保护了处于弱者地位的工伤受害人。但其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⑴双份利益补偿,意味着工伤职工可以就同一损害获得双份补偿,对其个人而言属一种“锦上添花”的优遇,对于社会资源和社会保险基金的有限而言,则属浪费。[8] ⑵该模式降低了工伤保险制度的价值,而且矫枉过正,加重了雇主的责任。目前英国和我国台湾采此模式。
  4、补充模式。
  补充模式是指工伤受害人在主张工伤保险补偿后,如果保险待遇弥补不了其实际损失,可就其未获补偿的损害部分向雇主请求侵权损害赔偿。优点:既避免了兼得模式使受害人获取双份利益浪费了社会资源的缺点又克服了取代模式对受害人保护不周的弊端。这种模式兼顾了各方利益,体现了社会公平正义。目前日本、北欧各国采此方式。但具体到各个国家由于情况不同它却不一定是最优的选择。
  (二) 第三人的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补偿竞合时如何适用。
  第三人侵权导致的工伤事故中工伤受害人如何主张补偿(赔偿) 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它涉及到受害人可否获得双份利益、工伤保险机构的代位求偿权、侵权责任的惩罚功能、工伤保险的社会保障功能诸问题。在此情形下,⑴如果只允许受害人享有工伤保险待遇而排除其向第三人的侵权索赔,即侵权人导致他人人身损害而不承担责任,则将破坏道德体系,对公平正义构成挑战;⑵反之,如果只允许受害人向第三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而排除其向工伤保险机构获得工伤待遇的权利,这同样也违背了工伤保险制度的社会保障功能,正如前文所分析的侵权诉讼的繁琐漫长往往不能满足受害人当时的需求,况且还有索赔不能实现的巨大风险。⑶所以,只有允许受害人同时具备这两项请求权才是合理的。但这又产生了一个新的问题:受害人是否有权获得双份利益。如同雇主侵权下的受害人兼得模式的分析一样,此时,虽对受害人很有利,但对社会资源却造成很大浪费,尤其对于社会保险(包括工伤保险)基金本就短缺的发展中国家(地区) 而言更显突出。所以在这些国家或地区就不宜让受害人获得双份利益,而应由工伤保险机构在给付金额的范围内享有向侵权人请求赔偿的代位权。关于工伤保险机构可否享有代位求偿权的问题有不同观点。我国台湾地区旧的《劳动保险条例》曾赋予保险人以向第三人的代位求偿权,而修订后的《劳动保险条例》废除了代位求偿权制度。正像有学者所说“被害人所以能取得双份利益,不是基于逻辑推理,而是基于社会政策之考虑。”[9]同样,是否赋予工伤保险机构以代位求偿权也不是看其是否符合逻辑推理,而是基于社会政策的需要。台湾法律条文的变化也正是其社会经济文化发生变化后相应社会政策调整的反映。所以笔者以为,就中国目前的状况而言,为保护工伤保险基金从而从根本上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应允许工伤保险机构享有代位求偿权。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