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中侵权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补偿如何适用
班金云
【摘要】现代各国为切实保护工伤事故的受害者,大多建立了工伤保险制度以保障其本人及其家属的基本生活。同时,工伤事故责任本身又是一种侵权责任,或是雇主对员工的侵权责任,或是第三人对员工的侵权责任,于是就出现了工伤的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的竞合。本文从工伤的相关概念入手,分析了对此问题国外的一般做法、我国的立法现状,进而对我国工伤事故补偿(赔偿) 模式提出了作者的建议,希望对我国工伤赔偿(补偿) 制度的立法与研究有所推动。
【关键词】工伤;工伤保险;雇主的侵权责任赔偿;第三人的侵权赔偿
【全文】
一、工伤及其相关概念
工伤事故是现代工业社会一个无法避免的问题,虽然人们尽力在降低其发生率。一般来说,工业事故和职业病危害对劳动者人身造成的损害习惯称之为工伤。[1]雇佣关系在工业社会前就存在了,它是由民法来调整的,对雇佣人的侵权也由侵权法进行调整。而工业社会一个突出特征是产业雇佣劳动。产业雇佣劳动关系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雇佣关系,由于它同产业化、社会化、机械化密切相连,除劳动关系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外,更为复杂的社会要素也掺杂入劳动关系之中。因而传统的民法已经无法担当此职能,一种兼具公法与私法属性产生于民法又逐渐独立于民法的法律
——劳动法就应运而生了。产业雇佣劳动中发生工业事故和职业病的机率大大增加,且后果往往较严重。在早期为适应资本原始积累和经济高速增长的需求,往往以牺牲劳动者的利益来换取效率,体现在雇佣劳动中受害人的人身损害赔偿实行雇佣人过错责任原则。由于这种归则原则对劳动者极其不利,工运迭起社会也动荡不安,各国纷纷改采无过错责任原则作为雇佣劳动中受雇人人身伤害赔偿的归则原则。但随着雇主侵权赔偿方式弊端的日益显现,无过失补偿制度提上日程,如有学者就谈到,“为保护受害人,为因应社会经济发展,在台湾地区逐渐创设了无过失补偿制度,并健全社会安全保障,形成了三个阶层的赔偿或补偿体系”[2]其中就包括商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补偿。各国(地区) 推出了商业保险以分担雇主的损失,但是出现工伤事故后向雇主提起侵权赔偿往往由于诉讼的复杂漫长不能满足受害人及时治疗与维持基本生活的需求,而且在雇主无赔偿能力时受害人更加处于无助的境地。于是,工伤保险这种由社会来分担损失、责任的社会保障机制就适时出现了。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法定的特殊情况下发生意外事故,或因职业性有害因素危害而负伤(或患职业病) 、致残、死亡时,对本人或供养亲属给予物质帮助和经济补偿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3]它是工伤补偿、工伤康复与救助、工伤预防三位一体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