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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语言与法律的关系——通过语言追问法律的意义

  四、语言与法律思维
  正如雅各•伯克哈特所说:“在所有文明的巅峰之上都有一个奇迹:语言。”他接着说:“人有多少语言,就有多少心灵。”[19]一个民族的语言是一个民族存在的标志,一个民族语言对该民族的历史和文化会产生深远的影响,这也意味着语言对于思维具有深层的制约作用,同样语言尤其是法律语言必然影响着法律思维。法律思维有时也称为法律思维方式,对这种思维方式,有人认为是“像律师那样思维”,有人认为是“像法官那样思维”。然而律师和法官又是怎样进行思维的呢?就世界范围内而言许多国家已经出现法律职业,从事这一职业的人士被称为法律人。法律人在长期参与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在维护法治的旗帜下,根据法律的品性,形成了许多解决法律问题的思维定势。这种思维定势伴随着法律的职业化而出现,同时也是法律职业成熟的标志。从思维的总体走向来看,法律思维是一种趋于维护法治的法言法语的专业思维。关于对法律思维的界定,学者们有不同的认识角度,例如从法律职业的角度,法系的比较的角度,逻辑思维与法律思维的关系角度,法律思维与法律思维方式的区别角度以及后现代法律思维方式的角度等,从而有不同的认识。比较典型的是郑成良,他在法治理念背景下揭示了什么是法律思维。他认为:“所谓法律思维方式,也就是按照法律的逻辑(包括法律的规范、原则和精神)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20]对法律思维的这种界定是以法治理念为核心展开的。郑教授认为法治的实现离不开法律思维融入人们的日常生活思维。而法律思维方式的重心在于对合法性的分析,“即围绕着合法与非法来思考和判断一切有争议的行为、主张、利益和关系。”[21]可见,法律思维的核心在于从法律的立场来言说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法律思维的外在表现形式即为法律语言的“在场”。
  从一般立场来看,法律思维方式与道德思维方式相比较有以下几个特征:(1)是以概念为中心。法律主要用法典形式表述,而法典则是“用具有高度的概括性的概念来表达的。这些概念既是社会生活中具体法律现象的抽象,也是法律秩序中法律价值的载体和法律目的代表。同时,概念也是联结整个体系结构,实现法律规范整合的媒介和纽带。所以,在法律运行过程中,规范的理解、解释和应用,都必须借助概念,甚至依靠概念。”[22](2)是以规则(解释)为依据。这是“人们在制定或者适用一项法律的时候,所考虑的问题是,在某个具体场合存在什么规则,以及如何解释和应用这些规则。这种以法规为根据,以规则为中心,重在解决实际问题,满足实际需要的思维方法,是北欧法系的基本特色。”[23](3)以权利义务为线索。“一切法律问题,说到底都是权利义务问题”,因而,“法律思维的实质就是从权利与义务这个特定的角度来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24](4)以逻辑思维为工具。“形式逻辑是法律思维的重要工具”,“辩证逻辑在法律思维方式中是对形式逻辑的必要补充。”支配形式逻辑或形式逻辑在法律思维方式中体现的价值观念是合法,而支配辩证逻辑在法律思维方式中所体现的价值观念是合理的。”[25](5)程序问题优于实体问题。“程序正义是制度正义最关键的因素,也是保障个案实体正义最有力的制度性条件。”[26]然而,法律思维的上述特征无不是在法律语言的世界中展现出来的,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内容、法律思维逻辑、法律的程序属性等,说到底就是一种从立法语言的言说、确定到司法语言的论辩、证成;法律从“纸面上的法”走向活生生的社会秩序的整个过程,说到底也是一个法律语言不断的意义再现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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