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与法律的这种内在必然联系说明了语言能够建立起法律意义世界。语言的构成和认知力量对法律特别重要,因为只有在语言中法律的概念才能根本地获得其存在。“在语言的织布机上,所有的法律被编织了出来。”实际的立法,无论如何,都“和语言连接在一起”。[14]尤其是习惯法,它们不像成文法那样有文本、严格的逻辑结构和体系化的法典,它们的法律概念和观念在现实世界中甚至根本就没有对应物,而且一般而言,除非以语言,否则无法被指代、被言说和被论证。语言本身也给我们很多,因为法律正是借助语言被表达出来,并在法律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件中得到确证。比起文学或史学等其他语言产物来,法律和语言的联系更为紧密。其他语境中的观念在语言中经常能够得到清晰准确的表达,但在法律中我们处理的却是真正的概念。法律语言往往是一种技术性的语言,它与日常语言的意义是完全不同的,宾丁说:“没有什么比如此经常所说的句子更谬误:当一个制定法表达的意义是不清楚时,必须把这个表达与日常语言的意义相连……法律概念需要其内容的固定性和其边界的清晰性。”[15]可见,法律总是有他“自己”的语言,而不同于日常语言。一个观念可以用许多不同的方式来表达,例如,厕所,可以被称为洗手间、卫生间、盥洗间、茅厕、WC等等,甚至我们可以发明只要自己知道的任何名称都行,但是律概念有着非常精确的语言学轮廓,法律中的概念是不允许多名、多义、模糊,它必须准确、严谨、统一、明确,甚至法律为了防止误解往往要用法律的形式把法律的概念也加以规定,其背后的意念乃是那句古老的法律习语:“词语无能为力则没有法律留存”。“法律语言最好是确切的、简洁的、冷峻的和不为每一种激情行为(Imponiergehabe,不同于经济学者、社会学者和心理学者,法律者拥有权力,他们可以放弃语言的思索性表情)左右。……它们用精确合适的语词模塑出一种世界经验,……把人类的共同生活调控到有序的轨道上。”[16]在一切法律领域中,包括立法、司法、行政、律师工作、法学教育、学习和研究等等,成功地运用语言仍是法律工作的前提性条件,法律人的法律职业本质上就是法律语言的职业。法律人在其职业生涯中的每时每刻均与法律语词、句子和文本结下不解之缘,对于法律人,语言不仅是理解沉默的法律客体之当然的实用工具,其本身也是法律人工作的核心对象——他要理解法律,描述事实行为,根据规范对案件进行处理,架起规范与事实之间意义的桥梁。[17]任何其它职业都不会像法律职业这样的对待语言。“语言能力高低决定了法律质量的优劣”,[18]即法的优劣和法治水平的高低直接取决于表达并传播法的语言的优劣,取决于法律人对法律语言驾御能力的高低。
语言对法律具有重要意义,两者密切联系,语言也正是语言建构起了法律的意义世界。英国最著名的法官之一曼斯斐尔德德勋爵曾经指出:“世界上的大多数纠纷都是由词语引起的。”制度法学派代表人物澳大利亚法学家麦考密克也指出:“法学其实不过是一门法律语言学”。语言建构起法律的意义世界这一结论要求从事法律职业的人们应特别关注对语言尤其是法律语言的思考和研究。在我们这样一个步入法治的国家和社会中,法律职业的语言成熟性直接决定了整个社会法治化程度的高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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