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对法律的直接影响在法律移植史上更可见一斑。法律中的许多技术性的法律语言即法言法语往往具有很强的保守性,不容易随便的被抛弃,它们往往扎根与历史形成的深层法律文化之中。中世纪的英国人从诺曼入侵者那里采用的专家语言帮助了他们阻止像在欧洲大陆上发生的那种对罗马法的全盘接受。“英国法坚韧且不易受外来的影响,因为它是高度技术性的,它的高度技术性是因为英国法学家有能力创造了一种词汇,界定了他们的概念,并且像具有科学思维的人那样敏锐地思考。”[9]美国是一群为了追求自由而逃离英国统治的清教徒们所创立的国家。因此,民众意图通过法典的编纂,将其作为反抗支持英国压迫的法官贵族的一种手段。清教徒渴望以立法者编纂制定的“法律命题”(1hesis)取代由法官创造的“规范”(nomos)。虽然后者是人人必须服从的;但前者则是通过讨论而得到证明的,或是在战胜了反对意见之后才得以确立的主张。清教徒为了这一愿望付出了十年的岁月,全力仿效法国法终于在1648年编纂了《马萨诸塞州法律与自由》(Laws and Liberties of Massachusetts)。它可以称之为西方世界第一部近代法典,不仅是关于殖民地的法、特权和权利义务的完备寓言,而且包括
刑法、财产法和家庭法。新英格兰各州都采用了这部法典。这部法典变革和废弃了英国普通法的各种要素,具有新社会设计图的意义。[10]然而,对主宰法院的法律家们而言,法终究还是由其母国的法官们所创造的法,尤其是通用语言为英语,所有的法律文件和法律运用均必须借助英语才能进行。最终,美国法原想效仿法国法未能成功,不得已还是继受了英国的普通法,并在此基础上开始了新的发展历程。因而,语言的民族文化性尤其是法律语言的民族文化性往往不容易被轻易的改变,从此意义上讲,语言对于法律的发展具有直接制约作用,世界上任何国家的法律不可避免的内蕴着这个国家的语言属性。
三、语言建构起法律的意义世界
法律由语言来服务,换句话说,法律的意义世界是由语言建构起来。为什么说法律的意义世界是由语言建构起来的呢?这首先取决于语言的自身功能。语言对于对象的指称以及事物的陈述是语意上的观察,这种观察语言描述世界从而服务于人与人之间的沟通。“比如说,西非的巴姆巴拉人相信词语和事物是合为一体的:这意味着在事物存在之前,它们得先被不被意识地设计和令名,而它们通过其名称和设计而获得存在。但除非在人的意识之中,作为世界的谷物(种子)或起源,它们无法如此被感知。”[11]根据这一信念,事物通过“词语”而获得其存在,人们也只有通过“词语”才能去感知他们并进行交流。从此意义上讲语言的功能包括:通知与理解的功能(消息),社会功能(共同体的形成),操作功能(透过语言的帮助来思考和计算),标记功能以及它对记忆的意义。[12]
语言的这些基本功能使得法律的意义世界建构起来,否则,一个从天上掉下来的东西,如果没有任何有理性的人给予他一个名称去指称它,就没有任何的“意义”,因为它外在于世界,对任何人都不“存在”。语言的通知与理解的功能使得法律能够被世人知晓,语言的社会功能使得法律对整个社会的调整并形成一种秩序的状态成为可能,语言的操作功能使得人们可以理性地自觉或强制性地接受法律中权威的调整,并预测自己行为的可能法律意义(或获得权利,或承担义务甚至是责任)。语言的标记的功能使得人们可以透过法律的文本形式理解法律所传达的意义,或接受教育或引起反抗。可见,法律须臾也不能离开语言的载体,当然这种语言或是日头语,或是书面语。法律的意义世界通过语言建构起来的原因除了语言的这些功能之外,还由于语言自身的本质。语言的本质是什么,可能有很多种观点,但最核心的乃是人类的尊严,语言之所以是人与动物的本质区别原因也在于此。“语言是个人的自我表述,他是人类精神及他的人格的渊源,透过说的能力,人类才可能在其本质及深层的意义上,成为人类,对自己及自己的世界占为己有;当然它并不表示人类生命在法律上的保障尊严,仅在这个时候才开始,而不是在它的成为一个人的可能性开始。”[13]从此意义上讲,“太初有道”,语言就是人。笛卡儿讲“我思故我在”,指的也是人通过语言的理性思考才能明白一个“自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