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47年出版的《生育制度》中,费孝通先生在谈到传统中国文化中的以“己”为中心的文化观时指出,儒家传统中的“己”,并不就是个人主义,而是自我主义。他说:“在个人主义下,一方面是平等观念,指在同一团体中的各分子的地位相等,个人不能侵犯大家的权利;一方面是
宪法观念,指团体不能抹杀个人只能自个人所愿意交出的一分权利上控制个人。这些观念必须假定了团体的存在。在我们中国传统思想里是没有这一套的,因为我们所有的是自我主义,一切价值是以‘己’作为中心的主义”。
新华网2004年3月21日指出,2004年的
宪法修正包括,第
二十一条宪法第
十一条第二款“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第二十二条
宪法第
十三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1949年6月著,学林出版社1987年版。
刘晓波:《无视私有产权的五四传统——以胡适为例》,东亚经济评论,http://www.e-economic.com 2006年5月6日
盛邦和:《走出“亚细亚”,回归“亚细亚”——亚细亚生产方式理论与中国》,(www.zisi.net/htm/xzwj/sbhwj/2006-02-18智识学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