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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中国传统文化和渐进式制度变迁

  二、双重制度与渐进性改革
  任何一个社会的制度变迁都包括正式制度变迁和非正式制度变迁,正式制度是由一个主体(外部权威)设计出来并强加给共同体的,它的惩罚也掌握在某种高于共同体的主体之手中。现在我们看到的《物权法》已经获得了正式制度的地位,公众也认识到“物权法草案规定对不同物权主体实行平等保护的原则,是由市场经济的特点决定的,体现了现行宪法的精神”[5],但是我国市场化改革已经进行了20余年,一直以来物权主体就不受保护吗?
  如果说,正式制度有两种传统,德国/盎格鲁—撒克逊传统比较重视习惯法,罗马法传统具有严密性、清晰性和透明性,那么,在我国有另外一种传统,就是正式制度的滞后性、非正式制度的主导性。在正式制度缓慢变迁的同时,非正式制度发挥有效的功能,甚至在正式制度实施的同时,非正式制度也在流行,“双重制度”是我国制度体系的特征。
  非正式制度包括习惯、内化规则(如心理代价)、习俗和礼貌等,文化也是非正式制度。吴思(2000)研究中国社会历史发现了一个与非正式制度类似的概念“潜规则”。他认为,“中国社会在正式规定的各种制度之外,在种种明文规定的背后,实际存在着一个不成文的又获得广泛认可的规矩,一种可以称为内部章程的东西。恰恰是这种东西,而不是冠冕堂皇的正式规定,支配着现实生活的运行”:“对于这个擅长舞文弄墨的集团,要撇开它的自我吹嘘和堂皇表白,才能发现其本来面目。在仔细揣摩了一些历史人物和事件之后,我发现支配这个集团行为的东西,经常与他们宣称遵循的那些原则相去甚远。例如仁义道德、忠君爱民、清正廉明等等。真正支配这个集团行为的东西,在更大的程度上是非常现实的利害计算。这种利害计算的结果和趋利避害的抉择,这种结果和抉择的反复出现和长期稳定性,分明构成了一套潜在的规矩,形成了许多本集团内部和各集团之间在打交道的时候长期遵循的潜规则。这是一些未必成文却很有约束力的规矩。我找不到合适的名词,姑且称之为潜规则”。[2]
  中国几千年传统社会是一个精英社会,是一个具有法制精品的社会。法国重农学派代表人物魁奈在1767年的《中华帝国的专制制度》中对中国封建制度完善的政府法则赞誉有加[6]。完善的法制由科举制度选出来的统治阶层“国家干部”来实施,正式制度是“高调”的制度,集中体现“国家至上、社会为先、家庭为根、社会为本”。汉学家孟旦曾说:“无我……是中国最古老的价值之一。它以各种形式存在于道家和佛学尤其是儒学之中。无我的人总是愿意把他们自身的利益或他所属的某个小群体(如一个村庄)的利益服从于更大的社会群体的利益”[7].这种制度和西方社会以个人为中心的制度相比[3],实施起来有一定难度,于是,在正式制度之外,总有一套私下盛行的非正式制度,正式规则背后有“潜规则”,这种非正式制度与正式制度并行的传统流行下来,在社会变革的时代,非正式制度先行发挥作用,正式制度的颁发往往滞后,而滞后的情况也不影响改革和发展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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