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复函内容为:关于企业办理职工退休是以档案中历史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还是以职工身份证,户口本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的问题,我们认为,在启用身份证以前,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时,原则上应以职工原始档案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发布以后,凡启用了身份证的,在办理职工退休手续的,应以职工身份证的出生日期为准。由此引起了争议,属于职工因享受社会保险发生的争议,根据《
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国发<1987>69号)第
30条的规定,凡属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细则规定的受案范围的,如:当事人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2、劳动保障部《
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动部发<1999>8号)第
二条第二项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到目前为止,就笔者所能查到的政策性规定仅止上述两条。关于劳动部办公厅的复函(已废止),对于年龄认定的时间划分的很清楚,是以身份证为界限的,其好处是便于实际操作。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条例》是国家的法规,该条例第3条规定:“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住址”应该说用身份证认定自然人的出生日期,是有法律依据的。但是该批复不能真正解决如下年龄认定问题:(1)身份证条例发布前的档案年龄与实际年龄不符如何处理;(2)在身份证上记载上的年龄与真实年龄不符的情况下,出现纠纷如何解决;(3)身份证记载的年龄与档案年龄不一致引发纠纷如何办?(4)该复函仅适用国营企业职工,有局限性。并且该规定还失之武断,背离了实事求是的原则,所以表面看来简便易行,但对操作中出现的纠纷,却难于解决。
关于劳动保障部的通知,采取的是两结合的方式,即档案记载和居民身份证相结合的方式确认出生年龄,如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目前劳动部门也正在执行这个规定。该规定的合理性在于档案最先记载的往往是真实的,受外在因素较少(如不存在提拔、重用的问题),并且是自己填写的,纵然与实际年龄不符,正应了一句俗语:自己酿的苦酒只有自己去喝,并且因年龄问题出现的纠纷太多,劳动部门也无人力和财力和大量时间调查取证确定某人的年龄,所以就采用了硬性的行政确认方式。但是这种高度抽象化了的规定,还是解决不了具体的个案年龄争议问题,如安女士按档案年龄提前了5年退休,工资当时仅600余元,职称若延续5年可晋升为正研究员,待遇自然不同。她已经表示不解决年龄问题,死不瞑目,当然按规定安女士是国家干部,还不受该规定调整。但在我国确认退休年龄争议问题上,无论干部还是职工都是按此规定办理的。
(二)关于干部退休年龄认定的政策规定
人事部、公安部关于办理干部退(离)休等后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通知(1990年8月30日组通字<1990>24号)。
该文件内容为:第二条:干部居民身份证同干部本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组织人事部门在办理其退(离)体等手续时,应会同干部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查证核实,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户口管理权限批准后查实的出生日期做为计算年龄和户口登记的依据,查证材料归入本人档案,同时抄送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无法查实的,应以干部档案或户口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
该规定与前述劳动人事部文件精神基本一致,不同的是,由组织人事部门会同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查证核实。该规定对干部的出生日期的认定是比较审慎和认真的。但在实际执行行中,组织和人事部门都很少去主动会同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查证核实,而是武断的予以确认。在当事人所在单位不去会同户口登记机关核查怎麽办,则无下文,最后还是以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笔者接触过一名当事人,他已经66岁了。还未退休,因为他的档案年龄比实际年龄小7岁,而安女士则是不到50岁就给提前退休了,因为退休涉及到工资、劳保、医保等各方面的待遇,所以经常出现这类争议再所难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