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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权——人格权的盲区——以年龄争议为发端

年龄权——人格权的盲区——以年龄争议为发端


刘彤海


【全文】
  一、问题的提出
  年龄,与人的生命和身体相伴始终,他记载人和生命整个历程,是人的生命的历史刻度。因此年龄是人与生俱来的天赋人权,任何国家的宪法、民法、刑法典没有也不可能忽视年龄问题,因为他关系到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刑事责任诸问题。关于年龄问题,自古罗马迄今法学家们对什么是出生,什么是死亡还在争论不休。年龄不仅仅是法律上的问题,而且关系到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受到其他学科的广泛关注,人类学家研究人的寿命在不同历史阶段的长短,社会学家则把年龄与社会生存环境联系起来进行考查,人口学家研究人的年龄分布和人口老化问题,政治家研究组织结构年龄的合理搭配问题,劳动和人事部门研究就业与多大年龄适宜退休问题。
  中国是人口大国,虽然历经五次大规模的人口普查,但对于年龄统计的真实性不无疑虑,在农村,因为医疗条件的限制,一般都由接生婆接生,无医疗出生记载,且农村习惯大都记农历,不记公历,户籍管理也不规范。特别是由于某种利益的趋动,诸如结婚、生育、入伍、入学、招工、参军、提拔、退休等,改变年龄的屡见不鲜,有的将年龄改小了,有的将年龄该大了,随之而来的年龄争议日渐增多,然而在我国对年龄纠纷,却无法可依。法学家们在论述年龄问题时,也都千遍一律的照抄法典和成说,对于因年龄真实性引起的争议如何处理却惜墨如金。笔者认为年龄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受到民事法律的规范和调整,也应有民法理论方面的深入探索和讨论。可惜,国内关于人格权的法学论著都未涉足该领域,可以说是人格权的一个盲区。
  笔者近日遇到的一起年龄争议案件,就陷于了困惑。为了便于说明问题,现将案例介绍如下:安xx,女,1938年12月18日出生于四川省邛来县人,曾在北京某研究所任副研究员。早在1952年安女士因报名参军,故将出生年龄改为1933年12月,后未被批准入伍,但档案年龄一直延续下来,因未影响上学、招工和提干,也未引起安女士特别注意。安女士户籍年龄和身份证年龄为1933年12月出生。1995年安女士所在单位突然通知本人退休,因其未达到退休年龄(提前了四年),遂与所在单位交涉,未果。安被强令退休,当时退休工资仅六百余元,为此安女士开始了漫长的上访之路,最终亦未得到妥善解决。无奈之下,她于2004年9月向北京某人事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该机构以无法律依据为由,不予立案,安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又在东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变更年龄,补发工资等。该院也同样送达了不予受理裁定书,理由是仲裁机构未进行实体裁决,立案无法律依据。安不服,上诉到北京某中级人民法院,亦维持原裁定。于是安女士陷入了困境,所有的救济渠道几乎穷竭。我接受该案后,认为可以改变诉求,直接起诉到法院确认安的真实年龄。然而,法院却以不属于法院收案范围不予受理,并口头告诉到派出所去解决。安的实际年龄户籍和身份证已经户籍部门确认,找派出所何用?因此,该案引起笔者深刻的思索,这是诱发撰写本文的直接原因。
  二、我国目前关于年龄确认问题的有关规定
  (一)、关于职工退休年龄的政策规定
  1、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核定职工退休年龄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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