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
刘翠霄
【全文】
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是指社会保险机构或者税务机关依据国家法律的规定,按照法律规定的比例,向企业和职工收缴或者征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一般遵循“以支定筹、略有节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进行。在进行社会保险基金筹集时,首先进行的工作是社会保险基金测算。社会保险基金测算,尤其是养老金测算,是指对每一年社会保险金支出以及这一年已参加和即将参加社会保险的人能够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进行测算,确定社会保险费率,使筹集到的资金与社会保险待遇支付基本达到平衡。向雇主和雇员征缴社会保险费是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此外还有政府的资助和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营收入。
一、社会保险基金筹集涉及到的几个主要内容
1.社会保险基金的组成
在已经建立了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由于经济发展水平、文化传统、社会观念、人口年龄结构等因素不同,因而设立的社会保险的险种也不同,由此筹集的社会保险基金也不同。例如,最早在世界上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德国,它的社会保险项目有疾病保险(1883)、工伤保险(1884)、老年和伤残保险(1889)、失业保险(1927)、护理保险(1995),[1]五个保险项目决定了有五个保险基金;在美国,将老年、老年健康、残疾、遗属四种生活风险放在一起,设立一个险种,即老年残疾社会保险,由此形成老年残疾社会保险基金,这种不同源于美国不同的国情。在美国,商业保险非常发达,公民普遍比较富裕,加之美国奉行“个人负责”的价值观念,因而,患病以及对于疾病的医治成为公民个人行为,社会不为此承担责任;在我国,则设立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个险种,并形成与此对应的五个保险基金;在新加坡等国,由雇主和雇员缴纳养老保险费构成中央公积金,即养老保险基金;而在智利,则完全由雇员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形成个人储蓄养老账户,雇主和政府都不提供资金上的资助。
2.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模式:
在国际范围,不存在划一的社会保险基金筹集模式,仅以养老保险为例,在世界上160多个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就有209种筹集模式。[2]这些不同的筹资模式,按照责任主体的构成,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责任分担制
在世界上建立了社会保险制度的187个国家中,绝大多数国家的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采取责任分担制,即由雇主和雇员双方共同承担筹集社会保险基金的责任,并在法律上对各方的责任作了明确的规定。而政府在社会保险中的责任则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税收政策上的资助。即按税前收入征缴社会保险费,这样企业和劳动者不被课征所得税的部分,是国家将税收损失的部分通过间接的方式资助给了社会保险事业;二是利率政策上的资助。即国家对征缴来的、存入银行的社会保险基金,国家给予高于居民存款利率或物价上涨率,高出的部分由政府财政支出,由此实现国家对社会保险事业的资助;三是财政政策上的资助。即政府在制定下一年度的财政预算时,要列入社会保险预算所占总预算的比例或者款额,并按规定期限拨付到社会保险基金账户;或者当由于人口结构或社会结构的变化导致社会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政府承担财政补贴责任。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入不付出负有终极责任,[3]是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根本区别。此外,社会保险基金运营收入也被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下表能够说明,在责任分担制国家,社会保险基金构成情况:
20世纪80年代初欧洲共同体各国社会保险基金构成(%)
欧共体国家 社会保险基金 雇员缴纳的保险费 雇主缴纳的保险费 政府资助 社保机构利息
比利时 100.0 20.1 41.0 34.7 4.2
丹麦 100.0 1.8 9.6 84.9 3.7
法国 100.0 23.7 56.0 17.7 2.6
德国 100.0 22.1 42.7 26.7 8.5
意大利 100.0 13.6 58.8 24.9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