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二者对司法过程特征的认识存在差异。司法过程的终极目的并不是也不可能是对案件的绝对真相和客观真实的追求,司法只是一种在特定的时间和期限内对纠纷的终局和权威的解决方式。这样司法过程实现的正义只能是不完全的程序正义,这一观点已经为多数对法律有所了解的人所接受。而普通公众仍然对司法过程抱有不切实际的幻想和要求,希望通过司法达到绝对和最终的公正。
第三,二者对刑事诉讼价值追求的认识存在差异。如在对“宁肯错究,决不放纵”这一基本诉讼理念的调查中,学生中有89%的人对这一政策持否定态度,绝对倾向于“宁肯放纵,决不错究”,而普通公众中只有13.41%的比例表示了对“宁肯放纵,决不错究”这一观念的认同。当对被告人的定罪无法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时候,当惩罚犯罪与保护无辜发生冲突的时候,大众将倾向于作出何种选择。“宁肯错究,决不放纵”是警察国的司法观,强调惩罚犯罪,忽视保护无辜,使司法沦为一种纯粹的统治工具。“宁肯放纵,决不错究”是一种现代的法治观,在更大程度上体现了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权的双重价值目标,诉讼合理的抑制了司法机关强烈的追诉心理。而在普通公众中,长期受传统法律意识的影响,强调社会秩序的稳定,强调对犯罪的打击,而轻视了法律的人权保护功能,控制犯罪的强大社会压力往往会造成对程序正义扭曲。
所有这些差异都在说明着同一个问题:法律知识与法律理念的培育需要一个过程,一般社会公众法律观念的提升需要一个过程,辩诉交易在中国的引进与借鉴当然还需要一个同样的过程。
4、无论是被告人还是被害人,无论是一般社会公众还是法律职业群体,对于刑事诉讼中的协商性司法均持有积极和肯定的态度,引进与移植辩诉交易,建立中国的控辩协商制度,无疑具有可能性基础。与此同时,中国司法资源的现状与刑事司法的需求之间的矛盾,刑事案件的增多与司法工作效率低下的矛盾,刑事政策的制定要求与司法实践执行背离的矛盾,无不告诉我们中国建立控辩协商制度的所已经具有的必要性。被调查者对于辩诉交易中国化的公正性和可能产生的负面效果的担忧,被害人积极表达参与控辩协商的愿望和不同职业群体的一致认同,说明中国控辩协商制度的构建,不仅要充分平衡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同时必须考虑对被告人权利保障与被害人权益保护的平衡,特别是对于控辩协商监督制约机制的建立是不可或缺的。
5、辩诉交易在美国既不是立法上的规制,也不是制度上的创制,而是在美国刑事司法制度中自发产生的。在上述问卷调查内容中,或许大多被调查者并不熟知辩诉交易的产生、发展的进路及其机制原理,但调查问卷的结果却表明,在中国刑事司法实务中,诸如检察侦查机关对于行贿人指证受贿人的免责处理,共同犯罪中的污点证人制度,中国刑事司法政策中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检察制度改革中的量刑建议,刑事诉讼中的认罪悔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积极赔偿可作为量刑处罚的酌定从轻情节等等,无不凸现的就是“辩诉交易”的精神。
6、美国的辩诉交易,从控辩双方自发的、地下的悄悄产生,到被法院以判例的形式确认其合法性,有长到十几年的时间,但其仍然是在一片责难声中,不断修正,不断完善,顽强向前。我们所处的是一个伟大的变革时代,既然辩诉交易已经在中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占有了一席之地,中国的刑事司法情状也需求“辩诉交易”的拓展,为什么我们还要等它向在美国的从自发到合法一般,经历一个十几年的等待历程?我们为什么不可以在推进中国刑事司法改革的大潮中,同时筑坝修堤,疏淤导流,引进与借鉴辩诉交易的优势,建立中国的控辩协商制度?
【注释】 韩杼滨:2001年3月10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肖扬:《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法制日报》2000年3月20日。 肖扬:《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1年第2期。 肖扬:《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2年第2期。 肖扬:《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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