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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中国控辩协商制度实证研究报告

  相对于被告人问卷所体现出的对控辩协商制度的普遍欢迎,被害人问卷则体现出了被害人在这一问题上强烈的矛盾心理。从统计数据中可以看出,高达62.4%的被害人在案件发生后,有私下和解的愿望,有68.22%的被害人遇到过被告人希望私下和解的情况。对于被告人犯罪行为情节轻微,危害不大,被告人自愿对被害人经济上受到的损失进行补偿的时候,69.38%的被害人同意司法机关不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或减轻、从轻处罚。以上的数据表明,被害人整体从心理上并不排斥通过控辩协商的方式处理案件,甚至一定比例的被害人希望通过被告人的经济补偿了结案件。从统计学的角度上来说,很大比例的被害人是“初次被害”,而且所遭受的伤害很大比例上主要是经济损失,可以直接通过经济补偿的方式得以恢复,另一方面,数据表明,较高比例的被害人认为我国目前司法机关审理刑事案件的工作效率较低,因此,对于比较轻微的刑事案件,被害人也希望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由被告人对自己遭受的损失予以补偿从而迅速的了结案件,避免诉累。与之相对应的,被害人作为刑事案件的受害者,本身具有强烈的追诉心理,要求司法机关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对被告人进行处罚,从而实现正义的心理又特别强烈。53.88%的被害人认为当一个案件因证据不足久拖不决的时候,不可以采取降低对被告人刑罚的方法来换取被告人认罪并对被害人支付赔偿,以此了结案件。甚至有36.43%的被害人认为,不论证据收集多么困难,也要投入人力、物力继续去搜集其他证据,然后再起诉被告人。可见,被害人强烈的报复心理的存在使其又不愿意通过控辩协商的方式了结案件。而且长久以来,司法腐败对中国人来说始终是一个极其敏感的话题,因为实施控辩协商,而有可能带来的权钱交易更是令被害人感到担心:52.33%的被害人认为在案件证据不是很充分的情况下,被告人以承认自己有罪并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方式,来换取对他的从轻和减轻处罚,会可能放纵罪犯;相当比例的被害人认为被告人犯罪后,通过给被害人一定数量的经济补偿后,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是对经济条件好的人来讲意味着可以“花钱免灾”,也是对法律正义的蔑视。
  3、对比法学院学生与社会公众这两份问卷的调查结果,可以发现在多数问题上,法学院学生与社会公众的观点基本一致,但是也有不少问题二者的结论反差很大,甚至背道而驰。
  (1) 一致性评价
  关于对目前我国法律人员的素质、司法机关的工作效率和司法公正的看法的问卷调查中,法学院学生与社会公众的观点基本一致,均为否定性评价。在控辩协商的具体制度设计上,普遍主张控辩协商在起诉阶段进行最为合适;在实行控辩协商的时候,应吸收被害人的参加,以使得协议可以充分反映被害人的要求;控辩协商应当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要求中立法官的介入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并对达成协议的过程与结果进行有效及时的合法性监督。
  二者存在较为一致的评价主要原因是因为这些问题只需给予直观评价和感受,而不需运用过多的法律逻辑和推理,凭着他们的经验即可以感知。因而,建立在这种认知的基础上,他们对司法制度的设计要求是最大限度的保障公平和正义的实现,反映在控辩协商这一制度的构建上,即要求中立第三方的介入,要求被害人的介入,以便于对控辩双方达成的交易结果进行更为有效性、实质性的监督和制约,同时,也反映了他们对推行这样一项新制度的警惕和谨慎。
  (2)法学院学生对辩诉交易引进的态度更积极
  笔者围绕着协商性司法的构建,通过问卷对被告人给予非犯罪化或者轻刑化处理,考察被调查者对于中国建立控辩协商制度的主观评价。调查结果显示,法学院学生对于辩诉交易的引进与借鉴持更积极和肯定的态度。如对于被告人承认有罪并予赔偿的情形下,法学院学生中有84%的人同意轻刑化处理,而在普通公众中只有42.29%的比例,持否定态度的人则达到了44.51%;在案件因证据不足而久拖不决的情况下,学生中有63%的人同意采取降低对被告人的刑罚来换取被告人的认罪,普通公众中只有18.9%的比例,而有48.17%的人明确表示不同意。
  能否采取降低刑罚的方法来换取被告人的自愿认罪,是辩诉交易的核心与实质。法学院学生与普通公众之间出现了较大的分歧,反映出了二者在法治理念上的距离。
  第一,二者对刑罚作用或者功能的认识存在差异。现代法治观认为,刑罚不应或者不主要应是一种对犯罪的报复,而应首先是对其破坏的社会关系的修复。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各国刑法中非犯罪化和轻刑化的情形不断增加。而在普通公众中,他们多数仍然信奉一种报复的正义,强调对犯罪的有罪必罚和严厉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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