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调查的社会公众328人中,回答“能”的62人,占总人数的18.90%;回答“不能”的172人,占总人数的52.44%;回答“说不清”的94人,占总人数的28.66%。
在被调查的268个法官中,回答“能”的132人,占总人数的49.25%;回答“不能”的73人,占总人数的27.24%;回答“说不清”的63人,占总人数的23.51%。
在被调查的302个检察官中,回答“能”的117人,占总人数的38.74%;回答“不能”的121人,占总人数的40.07%;回答“说不清”的64人,占总人数的21.19%。
在被调查的361个警察中,回答“能”的62人,占总人数的17.17%;回答“不能”的207人,占总人数的57.34%;回答“说不清”的92人,占总人数的25.48%。
在被调查的364个律师中,回答“能”的192人,占总人数的52.75%;回答“不能”的102人,占总人数的28.02%;回答“说不清”的70人,占总人数的19.23%。
汇总分析如下:在被调查的1723人中,回答“能”的577人,占总人数的33.49%;回答“不能”的740人,占总人数的42.95%;回答“说不清”的406人,占总人数的23.56%。
调查结果显示,对我国目前法官、检察官、律师的素质能否承担起建立控辩协商制度的任务,被调查者意见分歧较大,以法学院学生、社会公众和警察为代表的被调查者倾向性认为我国目前法官、检察官、律师的素质尚不能承担起这一任务;以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为代表的被调查者则倾向性认为能承担起这一任务。在笔者看来,这是一个站在不同的角度看待这一问题而得出的不同结论。在中国目前的法律职业群体中,仅就法律素质与司法修养而言,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无疑是较高的,就
法官法、
检察官法、
律师法和警察法规定的担任各职业人员的条件以及国家关于司法人员资格的规定,也可以看出这一点。但无论如何,各被调查者对于我国目前法官、检察官、律师的素质的不同评价,至少可以给我们一点启示:我国目前法官、检察官、律师要承担起控辩协商的任务,尚欠缺诸多社会公众的必要信任度,这不仅要求其法律素质需要进一步的提高,而且还需要同时提高其在社会公众中的权威与公正形象。
三、建立中国控辩协商制度的负效应
辩诉交易中国化的反对者,最大的担忧是认为实行控辩协商,会导致新的司法腐败的出现,并且担心建立了控辩协商制度后,会影响办案人员对案件的责任心,造成对刑事诉讼活动正当化追求的懈怠。为此,笔者进行了深入的实证调查。结果如下:
1、实行控辩协商,是否会出现新的司法腐败?
□ 会 □ 不会 □ 说不清
调查结果如下:
在被调查的100个北京大学法学院在校生中,回答“会”的76人,占总人数的76%;回答“不会”的7人,占总人数的7%;回答“说不清”的17人,占总人数的17%。
在被调查的社会公众328人中,回答“会”的202人,占总人数的61.59%;回答“不会”的48人,占总人数的14.63%;回答“说不清”的78人,占总人数的23.78%。
在被调查的258个被害人中,回答“会”的74人,占总人数的28.68%;回答“不会”的83人,占总人数的32.17%;回答“说不清”的101人,占总人数的39.15%。
在被调查的268个法官中,回答“会”的108人,占总人数的40.30%;回答“不会”的95人,占总人数的35.45%;回答“说不清”的65人,占总人数的24.25%。
在被调查的302个检察官中,回答“会”的135人,占总人数的44.7%;回答“不会”的84人,占总人数的27.81%;回答“说不清”的83人,占总人数的27.49%。
在被调查的361个警察中,回答“会”的198人,占总人数的54.85%;回答“不会”的86人,占总人数的23.82%;回答“说不清”的77人,占总人数的21.33%。
在被调查的364个律师中,回答“会”的162人,占总人数的44.51%;回答“不会”的96人,占总人数的26.37%;回答“说不清”的106人,占总人数的29.12%。
本题是对中国引进与移植辩诉交易可能产生的消极后果的调查选项之一。调查结果显示,认为实行控辩协商会产生新的司法腐败的最高比例者是法学院学生,占76%,其次依次是社会公众、警察、检察官、律师和法官,被害人所占比例最低,但也有28.68%。认为不会产生新的司法腐败被调查者是法官,但其比例也小于法官中认为会产生司法腐败的比例。被害人是是被调查者中回答“说不清”的最高比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