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调查的364个律师中,回答“同意” 的326人,占总人数的89.56%;回答“不同意”的30人,占总人数的8.24%;回答“无所谓”的8人,占总人数的2.20%。
调查结果显示,除一般社会公众之外,超过近70%的律师、警察、检察官、法官、被害人以及法学院在校学生,均同意对被告人犯罪行为情节轻微、危害不大,而被告人又自愿对被害人经济上受到的损失进行补偿的案件,不对其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减轻、从轻处罚,以律师主持的比例最高,占89.56%,其次为法官、法学院在校学生和检察官、警察,足以说明了我国构建协商性司法的可能性基础。被调查对象中,回答不同意和说不清比例最高的是一般社会公众,其原因笔者在前文中已述及,此不赘述。
笔者对所有被调查者关于此问题的问卷结果进行了汇总,结果如下:列入统计分析范围被调查者共1981人,回答“同意”的1475人,占总人数的74.46%;回答“不同意”的416人,占总人数的21%;回答“无所谓”的90人,占总人数的4.54%。这一调查结果更加清楚地显示,中国引进与借鉴辩诉交易具有很大的可能性基础。
2、当一个案件因证据不足而久拖不决的时候,你认为是否可以采取用降低对被告人刑罚的方法来换取被告人认罪并对被害人支付赔偿,以此了结案件?
□ 可以 □ 不可以 □ 说不清
调查结果如下:
在被调查的100个北京大学法学院的学生中,回答“可以” 的64人,占总人数的64%;回答“不可以”的31人,占总人数的31%;回答“说不清”的5人,占总人数的5%。
在被调查的社会公众328人中,回答“可以” 的62人,占总人数的18.90%;回答“不可以”的158人,占总人数的48.17%;回答“说不清”的108人,占总人数的32.93%。
在被调查的258个被害人中,回答“可以”的41人,占总人数的15.89%;回答“不可以”的139人,占总人数的53.88%;回答“说不清”的78人,占总人数的30.23%。
在被调查的268个法官中,回答“可以” 的118人,占总人数的44.03%;回答“不可以”的133人,占总人数的49.63%;回答“说不清”的17人,占总人数的6.34%。
在被调查的302个检察官中,回答“可以” 的135人,占总人数的44.70%;回答“不可以”的137人,占总人数的45.36%;回答“说不清”的30人,占总人数的9.94%。
在被调查的361个警察中,回答“可以” 的97人,占总人数的26.87%;回答“不可以”的228人,占总人数的63.16%;回答“说不清”的36人,占总人数的9.97%。
在被调查的364个律师中,回答“可以” 的172人,占总人数的47.25%;回答“不可以”的176人,占总人数的48.35%;回答“说不清”的16人,占总人数的4.40%。
本题是针对辩诉交易的实质而设计的。中国引进与借鉴辩诉交易,建立控辩协商制度的基本目的,就是解决司法资源的相对不足与诉讼效率不高之问题。但是,建立这样一种制度,各界人士的看法如何?在笔者的调查问卷中,这一问题得到了回答:在被调查者中,明确一致表示可以的是法学院学生,比例高达64%,其次比例较高的分别是律师、检察官和法官,在法律职业群体中,警察同意的比例最低,但高于社会公众,比例最低的是被害人,仅有15.89%的比例表示同意。明确表示不同意比例最高的是警察,比例高达63.16%,其余依次是被害人、法官等。对该问题回答说不清的比例最高的是社会公众和被害人,均超过30%。
从对于该问题的汇总结果看:在被调查的1981人中,回答“可以”的689人,占总人数的34.78%;回答“不可以”的1002人,占总人数的50.58%;回答“说不清”的290人,占总人数的14.64%。在综合指数中,50.58%的被调查者回答不可以,而64%的法学院学生认为可以,这一反差是比较大的。笔者认为,法学院学生的意见[9]与时下中国刑事诉讼学界对于辩诉交易的引进与移植地看法基本一致,学界对于该问题的肯定性意见甚至还要高。说明越是对于辩诉交易制度了解多的人,对于这一制度的肯定性评价越高;辩诉交易真正要走进中国的刑事诉讼制度,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这与笔者理论研究的结论是一致的。
3、您认为我国目前法官、检察官、律师的素质能否承担起这一任务?
□ 能 □ 不能 □ 说不清
调查结果如下:
在被调查的100个北京大学法学院的在校生中,回答“能”的12人,占总人数的12%;回答“不能”的65人,占总人数的65%;回答“说不清”的23人,占总人数的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