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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实的概念(下)

  在众多的客观现象中,只有那些能够导致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才具有法律意义。法律事实是能够导致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法律关系包括具体法律关系和抽象法律关系,法律事实是具体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除(沈宗灵先生则使用了“演变”一词) 的必要条件。从法律关系的实际运行情况看,可能会有各种因素在其中发生作用,这些因素在总体上构成了法律关系实际运行的条件,法律事实当然也属于这种影响法律关系运行的条件之一。但是,与其他各种条件因素不同,法律事实对具体法律关系实际运行的影响是因果联系意义上的(黄茂荣先生认为法律事实与法律关系之间是一种逻辑推论关系而非因果关系) ,法律事实是具体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的原因,即一个体法律关系的发生,除了有法律规定,还需要法律事实的出现。抽象法律关系是直接基于法律的规定、以法律设定的一般形态的法律关系。在抽象法律关系中,法律规定本身具有引起法律关系演变的意义,即抽象法律关系的演变不需要法律事实的出现,但这并不是司法活动关心的重点。
  从上述分析来看,第一,现实生活中大多数具体的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离不开法律事实,但是并非所有法律关系的演变都需要法律事实;第二,从法律要素来分析,法律事实主要涵盖在法律规范中,但法律原则以及非正式法律渊源中也包括有法律事实,所以如果将法律事实限定为“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会缩小法律事实的存在范围;第三,从法律渊源上来看,司法过程中构建审判规范时,必然要进行法律发现,而法律发现的来源既包括制定法、经国家认可的习惯、国家的政策等正式法律渊源,也包括公平正义观念、法理学说、善良风俗、习惯以及国家的政策等等。因此,此处的法律事实应当包括存在于法律规范中的法律事实,也包括存在于法律原则中的法律事实,还包括存在于非正式渊源等隐含法律中的事实。如里格斯诉帕尔默继承纠纷案,如果仅把法律事实解释为法律规范中的法律事实,就没有办法解释法官为什么判决剥夺帕尔默的继承权(关于里格斯诉帕尔默案,参见〔美〕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 年版,第41-42 页。)。在对生活事实进行法律评价时,不能局限于将该争议事实仅仅涵摄于某一个法律规范的事实构成之中,而应从法律体系、法律秩序、法律价值的整体来进行评价,即对生活事实的评价主要不是取决于逻辑,而取决于规范的目的。〔9〕(P70) 从这个角度来看,法律事实是需要发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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