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事实与法律事实
《现代汉语词典》把事实解释为“事情的真实情况”。在哲学上“, 事实”有三种常见的但截然不同的定义。第一种观点认为事实就是外在于人的事物、事件及其过程。按照这一定义,先在于人的自然界以及打上了人的烙印的一切具有客观实在性的存在本身,都是事实。实际上是把事实等同于一种纯粹的“自在之物”。[1](P75 - 76) 如罗素就指出:“‘事实’这个名词照我给它的意义来讲只能用实指的方式来下定义。世界上的每一件事物我都把它叫作一件‘事实’。太阳是一件事实;恺撒渡过鲁比康河是一件事实;如果我牙疼,我的牙疼也是一件事实。⋯⋯我所说的‘事实’的意义就是某件存在的事物,不管有没有人认为它存在还是不存在⋯⋯大多数的事实的存在都不依靠我们的意愿; ⋯⋯大部分物理事实的存在不仅不依靠我们的意愿,而且也不依靠我们的存在。”[2](P176 - 177) 显然,在罗素这里,事实就是存在,包括自然的存在与社会的存在,静态的事物与动态的行为、生活状态等。
第二种观点认为事实是主体关于客观事物、事件、及其过程的反映或把握,有时指正确反映与把握即真理。这一定义带有认识论的印记,主张事实不仅与主体相关,而且是主体的实践与认识活动的结果,实际上是把事实等同于与对事实的认知。[1](P76) 第三种定义认为事实是不依赖于主体主观意识的客观存在状态,强调事实的根本特性在于其客观实在性,是不依赖于主体的观念、意向的客观存在。从形态上看,事实既包括客体性事实,也包括人本身的主体性事实,即通过主体的存在和变化而表现出的事实。这一定义的合理性在于它不但肯定一切客体的存在是事实,而且肯定人、社会、主体本身的存在与客观状况以及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也是事实,是一种实践唯物主义的观点。[1](P77) 概而言之,哲学角度关注的事实有三种:自然存在、主观认知、社会客观存在。
“事实”不同于“存在”、“客体”、“科学事实”、“真理”等概念。1. 事实与存在。广义的存在既包括物质的范畴,也包括精神的范畴,以及物质与精神的关系。狭义的存在是指具有客观实在性的存在,是与思维相对立的存在。一般所说事实,指狭义的存在,即具有客观实在性的存在,而不包括精神、观念、心理的东西,因此,事实属于存在,但存在不一定是事实。“我们对于事实,的确有一种时间上的要求,某种经验上的要求,我们要求它在时间上或经验上已经发生或者正在发生。”可见,一般说事实是一种客观存在,是指作为曾经发生过的一种客观存在它是真实的,是一种客观现象;但是,如果站在“现在时”的立场上,事实就不一定是存在的了。比如,假如孔夫子有一张桌子,那么“孔夫子有那张桌子”在那时侯是事实,在现在它仍然是事实,但是那张桌子现在却不存在了,因此,那张桌子现在并不是“东西”,因为“东西只能存在,不能存而不在”,“但事实可以存而不在”,因为历史上的存在虽然不是现在存在的事实,然而在现在它仍然是事实。[3](P734 ,744 - 745) 2. 事实与客体。客体是与主体相对应的概念,是主体活动的对象,客体可以是物质的,也可以是精神的;可以是自然客体,也可以是社会客体。人既可以是主体,也可以是客体。一些精神性、观念性、主观性的东西如幻觉、情感虽然可成为主体活动的对象(客体) ,但这些对象内容本身不具有客观性(但幻觉与情感自身是一种客观存在) ,因而不是事实,可见,客体不等于事实。3.科学事实。所谓科学事实是指通过科学活动所获得的关于客体性事实的描述与把握。科学事实不包括关于主体的事实。科学事实具有以下特征:实证性与可实验性、主体渗透性、公共性(即不会因主体不同而不同) 。4.事实与真理。事实是指客观存在的、不依赖于主体意识的存在状态,是一个具有本体论意味的概念。真理作为主体对主客体关系的把握,是一个实践与认识范畴。只有进入人的实践——认识活动,与主体发生关系的客观存在才是事实。事实是真理的原型,真理是实践认识意义上对事实的接近。“事实不是精神性、观念性、或主观性的东西,而是客观存在着的事物、事件、及其过程的现实状况”;事实本身和对事实的认识有实质区别,事实是客观的、唯一的,而对事实的认知则可能偏离真相,但客观事实只有一个——真理。事实是“人的实践和认识活动对象自身的客观存在状态”(以上分类参阅孙伟平:《事实与价值》,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 年版,第78 - 83 页。不过,作者由于论题的需要,排除了主题性事实(价值事实,即事实与价值的关系等) ,认定事实是“人的实践和认识活动对象自身的客观存在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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