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审查和
宪法诉讼是一个被众多学者反复论述的话题,但我们还是应该对
宪法作进一步的思考:宪法规范有着高度的抽象性,现实中如何操作和适用?
宪法具有高度的政治性,怎样看待和诠释政治性?
事实上,人们对
宪法更要求其精巧的制度设计。因为人民一旦选出自己的代表为自己的代言人之后,在下一次代表选举开始之前,他们被一劳永逸地搁置起来,他们已经在事实上远离国家权力,这时候,国家权力的控制几乎全部来自于独具匠心设计的精巧繁复的权力之间的制衡功能。而这恐怕是
宪法最应该做的事情。我们以“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为逻辑起点,设计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由人民代表大会分别控制监督其它国家权力,而由于人民大会的短会期(每年十几天)和组成人员的兼职性,使这一控制和监督制度成了标准的“桌子上的
宪法”。
第二层意义 宪律与宪德
谈到
宪法的司法化,我们就会面临一个问题,
宪法文本中很多内容是没有办法被适用的。比如序言部分,比如政治性条款,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比如“中国人民共和国的首都是北京”等等。
事实上,任何国家的
宪法,不管是成文
宪法还是不成文
宪法,都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可以并应当在法院里适用的,该部分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可称作
宪法法律规范或简称宪律;另一部分是不可以也不应当直接在法院是适用的,该部分是关于伦理和政治的原则纲领和惯例,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可称为
宪法道德规范,或简称宪德。这两个部分都是法,
宪法道德规范虽然不直接在法院适用,但由于获得了公权者和人民的广泛认可和遵循,从而具有实际的拘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