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有位学者提出“法律消费者”的概念,他认为犯罪人就是法律的消费者,他用自己的犯罪行为为“消费商品”,而以法律给予的惩罚为所支付的“货币”,他有权得到“公平交易”。借用这个概念,
宪法的制订也是被“消费者”所“消费的”,老百姓享受所保障的权利,尽规定的义务。国家机关行使规定的权力,承担不当行使权力应承担的责任。即公民支出“义务”,买进了“权利”的保障,国家享受了权力,而必须“支出”责任。
而在我们的生活中,以上“交易行为”的公平性却被嘲弄了。老百姓的义务不可不尽,权利却无人保障,国家权力被“无所不用其极”地行使着,而责任却无人承担。“许多不合理的因素被制度中形式化的平等和自由所掩盖。似乎每个人的利益都被体现和受到平等的保护。每个人都有依靠自己能力自我发展的自由。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不合理的因素先是被人们小心翼翼地探究,然后逐渐被大多数人所感知,甚至在最后,现实中不可掩饰的裂缝撕开了遮掩它们的神圣面纱,它们自己拱现了出来。”公民愤怒了,就迁怒于
宪法,可
宪法却一肚子委屈:谁来保障我的尊严?
宪法的核心是什么?“约束国家权力,保护公民的权利”乃
宪法之核心问题。这两个方面,通过高级政治智慧和精巧的法律技术构成现代宪法制度的基本内容,“犹车之两轮,鸟之双翼,相互配合,不可偏废。”可是权力天生就有无限膨胀的本性,公民注定是权力面前的弱者,一部没有救济体制保障的
宪法到底有什么意义呢?
宪法首先是法,其次才是根本法,即规定国家带有根本性的原则和事项的法律,和其他法律相比,
宪法带有很强的政治性。但它仍是法。是法就要有强制约束力。
约束力从何而来?一是机构,二是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