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新制度点评
王建胜
【关键词】劳动定额管理;主人翁地位;三方协商机制;自主用工;自由择业权
【全文】
一、制定企业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是关于企业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的规定。
新规定彻底颠覆了先前关于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方面所有立法和司法的规定,如《
公司法》规定“公司在制定重要规章制度时应听取工会或职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等。
此制度充分体现着劳动者身处企业贵尊主人翁地位的身份,凡是涉及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制定,诸如关于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应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提出方案,经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同意后确定。在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这样的以人为本的规定能确保劳动权利的实现,既能提高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还能成倍得增加生产效率。
二、三方协商机制的建立和企业工会的作用
我国于1990年加入了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三方协商促进贯彻国际劳工标准公约》,依照公约,我国于2001年正式建立了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和中国企业家协会组成的国家级协调劳动关系的机制,并通过修定《
工会法》规定了三方协调机制,现在详细规定写进《劳动合同法》中,变成
劳动法里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
各级劳动和保障机关应当和所属辖区的企业方面的代表以及内部的工会组织建立三方协调机构,根据法律规定的工作机制以及主要工作内容是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来分析,这个机构更像一个
劳动法日常运用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