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个相关的概念叫做替代的原因(superseding cause)。替代的原因是介入力的一种。在因果关系发展的过程中,介入力是很多的,而替代的原因会切断因果关系的链条,它一旦出现,因果关系就中断了。总之,替代的原因是使因果关系中断的介入力。
美国《第二次侵权法重述》第440条(替代原因的定义)写到:“一个替代原因是某一第三人的行为或其他力,由于它的介入,该行为或力使行为人不再就所引起的对另一人的损害承担责任,尽管该行为人先前的行为构成了导致损害的实质性因素”。归纳起来,介入力是可以构成替代的原因的由某一第三人的行为或其他的力构成的导致损害的力,而替代的原因是导致被告的行为与原告受到的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中断,从而导致被告的责任被免除的原因。
下面我们再讨论一个案例。前面我们提到的由奥地利学者写的《侵权法的统一:因果关系》(Unification of Tort Law: Causation)一书中有这样一个供讨论的案例:被告是一辆汽车的车主。他在离开自己的汽车时忘记了取下车钥匙。结果,一个小偷盗走了该汽车,并造成了事故,使原告受到了伤害。
现在的问题是,忘记拔汽车钥匙的人要不要对小偷撞的人承担责任?在这个案例中,小偷的行为是一种介入力,问题是,该介入力是否替代的原因。在这里,有三个点:第一,司机忘记拔汽车钥匙的行为;第二,汽车撞了人导致了损害;第三,小偷窃取汽车和汽车撞人的行为。我们在讨论的过程当中需要回答什么问题呢?需要回答的是:小偷的行为是不是导致了因果关系的中断?以下是参编该书的几个国家的学者的意见:
1、比利时学者科西和万德斯皮肯认为,在比利时,在大多数的“汽车钥匙案”(carkey-cases)中,得到采纳的观点是,直接引起事故的是偷车贼的行为;这种行为使车主的过失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受到了干扰。其中,有多次判决认定,车主不应承担责任。其理由是,该损害并不是车主过失的必然结果。另一种理由是,小偷的过错是独立于车主的过错的。对于比利时学者的观点,我把它概括为两句话:第一,特定原因导致特定结果的必然性;也就是说,我们在决定因果关系中断还是没有中断的时候,法官应考虑,被告的行为是不是必然的得出这样的损害结果:有人把汽车钥匙忘在汽车里面了,但这并不必然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第二,第三人的过错程度。这一评判标准在美国的判例中适用得特别多。相似说法是,第三人应受谴责的程度:假如中间插入进来的行为是犯罪行为,因果关系很可能就中断了;假如插进来的行为是一个故意的犯罪行为,因果关系可能也会中断,所以叫做第三人的应受谴责性。
2、奥地利学者科兹奥尔认为,在本案中,被告忘记取下车钥匙,成为小偷偷走汽车和造成事故的必要条件。假如车主没有忘记拔下汽车钥匙,这个损害结果就不会发生,这叫做“若非――则无”(but-for)。这个条件具备了,仅仅意味着,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存在了,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还不一定存在。他们认为,在处理这样问题时,相关的法律上的原则是,如果一种行为构成了对他人的引诱并会由此招致某种特殊的危险,那么,任何人均负有注意义务,不去从事这样的行为。车主虽然忘记了拔走汽车钥匙,但是不要忘记了,这是一个给周围的人带有危险性的机器,车主忘记拔下汽车钥匙的行为构成了很严重的过错,并且,还起到了诱惑的作用。因此,被告违反了义务是毫无疑问的。我把这个观点归纳为,车主忘记拔下汽车钥匙行为招致了导入介入力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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