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略微地介绍了,在故意侵权下与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涉及因果关系的成立,法官倾向于加以认定。
二、过失侵权
过失侵权分为三个层面来介绍:
(一)事实上的因果关系
在因果关系研究的问题上,大陆法和英美法都有着非常丰富的资料,但总的来说,大陆法在这个领域的法律发展具有相当大的不确定性。德国学者认为,德国法官在判案时通常不谈及因果关系问题。什么意思?就是当法官在写判决书的时候,他肯定会谈到过错,或者在无过错责任的领域不谈过错,也要谈危险责任;但是因果关系问题不一定会谈,为什么呢?因果关系在相当多的情况下,是根据法官们自然的感觉得出结论的。但是德国法学家也承认,现在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复杂情况,如果不专门探讨因果关系问题,很多问题就不能得出确定的答案,所以,现在在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也倾向于深入地讨论典型因果关系问题。
1、“若非――则无”规则
在决定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是否存在时,英国法官首先采用的是“若非――则无”(but-for)检验标准。其含义是,假如没有被告的行为,这种损害结果本来不会发生,那么,就认定这个因果关系是存在的。也就是说,如果没有违反义务的行为,该损害本来不会发生,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就存在了。例如, 在1969年英国王座法庭判决的巴耐特案(Barnett v. Cheisea and Kensington Hospital Management Committee [1969] 1 Q.B. 428.)中,原告的丈夫到被告医院就诊时告诉医生,他在不断地呕吐。该医院急诊室的医生没有收治这个病人,说我这是一家小医院,请你马上到大医院去治疗,结果在5个小时之后,该病人死亡了。于是,原告的家属就起诉了这家医院。后来法院判决,病人死亡的原因是砷中毒,即使该医生对他作了检查,他也会在得到确诊和有效治疗之前死亡,因此,在医院拒绝收治的行为与病人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故该违反义务的行为不是该病人死亡的原因。这就是适用了“若非――则无”标准进行的裁决。
“若非――则无”标准目前在发达国家得到了普遍的采纳。例如在德国,在证明因果关系的存在时,法律要求采取的第一个步骤就是,证实某一行为或原因力是所导致的结果的“必要条件”。英国经常采用“若非――则无”标准来裁决,大陆法系国家经常适用的是“必要条件”,这两个概念的含义完全是一样的。
在这里,我解释一下什么叫作原因力?被告的行为,或者第三人的行为,或者动物的“行为”,以及某种自然力,都可以对一个损害结果的发生起作用。所有这些对损害结果起作用的力量称之为原因力。
以上探讨了“若非――则无”规则的含义以及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普遍的确认。这个规则是用来干什么的呢?这个规则是用来证明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成立的。但是这个规则有一个很大的局限性:假如有两个原因先后地或者平行地对损害结果发生作用时,“若非――则无”规则不能够解决由此产生的因果关系问题,或者说,不能够导致公平的结果。在这个时候就出现了第二个标准。
2、实质性侵害标准
这个标准主要是在英国和美国的侵权法当中发展起来的。我们先看一个案例。这个案例是英国1962年的表演汽车案(Performance Cars v. Abraham [1962] 1 Q.B. 33.)。其中,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的汽车曾先后与原告的汽车相撞,而致使原告的汽车发生损害的部位相同。王座法庭以“若非——则不”标准为依据,得出什么样的结论呢?在这个案件中,第二被告可以这样为自己辩护:我并没有给你造成任何损害,因为即使没有我的这次碰撞,原告的汽车也要进行喷漆;我只不过在原告喷漆之前撞了一下。最后,王座法庭以“若非——则不”标准为依据进行判决,驳回了原告对第二被告的起诉。该法院认为,第二被告不就该喷漆的费用承担责任,因为在事故发生时,该汽车已经处于需要喷漆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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