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民商法前沿”系列讲座现场实录第196期
王军
【全文】
主讲人:王军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和博士生导师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
评议人:朱岩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德国不来梅大学法学博士
德国汉堡马克斯-普朗克国际私法研究所博士后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基地专职研究人员
主持人:景朝阳 博士
时 间:2007年5月24日18:30
地 点: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708教室
主持人: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大家晚上好。欢迎大家参加“民商法前沿”论坛。首先对主讲人王军教授表示欢迎!(掌声)同时,也对担任本次讲座的评议人朱岩副教授表示欢迎!(掌声)
应该说,王老师大家都已经很熟悉了。王老师是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同时,还兼任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学术调研顾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和厦门仲裁委员会资深仲裁员等社会职务,也参与了《
合同法》等很多重要法律的起草工作。下面让我们以热烈掌声欢迎王老师开始精彩演讲!(掌声)
主讲人:最近在黄山市参加了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2007年的年会。与会的学者、专家都充分的认识到,
物权法顺利的通过了,下面侵权法可能马上就要开始起草了。我今天演讲的主题是《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现在的研究成果还不是很成熟,目前研究的基础是,法律出版社和我签订了一个出版合同,出版成果的名称是《侵权法学说汇篡》,想法就是把西方发达国家有关的制度搜集整理到一个资料库里面。现在,关于侵权法的因果关系,我已经搜集到一些材料,目前还没有出版,还在整理过程当中。为了今天的演讲,我从这个资料库当中抽出一些东西出来。总的感觉是,关于因果关系问题的资料太多,情况太复杂,要进行全面的介绍在时间上是不容许的。所以,我只是就其中框架性的内容与大家一起进行讨论。
一、故意或重大过失构成的侵权
首先,有必要把故意与重大过失背景下的因果关系专门拿出来讨论。原因是什么呢?就是各国法都有一种倾向性,在认定的因果关系的时候,假如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法官就应该更倾向于认定因果关系的成立。这样讲可能会使大家产生一个疑问:因果关系成立或者不成立应该是一种客观情况。可是,随着我们下面进行的分析,我们会意识到,实际上情况不完全是这样的。因果关系的成立问题其实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关系非常密切,所以,首先提出故意与重大过失背景下的因果关系的构成。
(一)美国
美国《第三次侵权法重述》第33条第1款规定:故意给他人人身造成损害的,侵权人须对损害负责,即使损害是不易发生的。
(二)德国
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81年1月27日判决的案件中发表了这样的意见:“故意行为产生的后果总是有相当性的”;“加害原告的故意排斥了远因问题。”什么叫做相当性?大陆法系国家的学者在谈到因果关系的时候,经常使用一个词就是相当性,当具有相当性时因果关系就成立了,不具有相当性因果关系就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