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统筹开征增值税的具体设计
(一)统筹增值税纳税人
《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取消这项规定,对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实际开征增值税。由于农业生产者在生产农产品的过程中要投入一定的农业生产资料(化肥、农药、种子、薄膜等)、固定资产,已经承担了相当的进项增值税,征收农业税收无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造成农民双重税负。改征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减轻了农民的负担。
(二)统筹增值税税率
在征收增值税的国家,其税率是不同的。澳大利亚增值税的税率为10%。法国增值税适用20.6%的标准税率、5.5%的低税率和2.1%的特殊税率。西班牙的增值税制遵守欧盟的统一规定,增值税的税率根据商品和服务的销售额征收,具体共分3种:标准税率为16% ,低税率为7%,最低税率为4%。英国 1973 年开始征收增值税,课税范围涉及到工业、农业、商业以及服务业等,标准税率为17.5%。德国增值税的税率从1998年4月1日起,提高到16%,但是农林产品及饮料、食品等则采用7%的低税率;与农业关联的收入也适用低税率,对于部分特定的农林产品则免征增值税。阿根廷对所有行业普遍征收增值税,税率一般为21%。墨西哥增值税税率为15%。各国税率不同,最高为21%,最低的为2.1%。
我国现行增值税的税率有两种:17%和13%,对农产品适用13%的税率。此外,对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6%和4%的征收率。在建立城乡统筹增值税时,应将农产品增值税税率由现行的13%统一为17%,统一在国内销售和进口环节均实行17%的普通税率征税。这不仅有助于解决现在精加工农产品(适用17%的税率)和粗加工农产品(适用l3%的税率)划分不清、征管疏漏的问题,更有利于平衡进口农产品与出口农产品的税收负担,从而提高我国农产品的竞争力,同时也符合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对收购农产品的企业的进项增值税,由现行按13%的抵扣率抵扣的办法,改为按统一的17%的普通税率计算进项抵扣。进一步提高农产品出口退税率。在完善国家出口退税政策的总体方案中,统筹考虑提高农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并作适当的政策倾斜。理论上,农产品出口全额退税的最高退税率可以达到17%,具体应视国家财力和农产品出口情况而定。农业生产者购买农业生产资料和固定资产的进项增值税难以凭有效凭证在销售农产品时进行抵扣,建议在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产品环节,按销售额乘以税率17%来确定其增值税销项税额,再按销售额乘以税法确定的计算扣除率来确定其进项增值税,得出其应缴增值税,并由农产品收购单位代扣代缴。扣除率可以确定的适当高一些,可以和税率一致,确定为17%,这样农业产品增值额少,纳的税额也低,符合公平原则,不会加重农民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