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农业税收法律制度和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农业生产者不仅要缴纳农业税收,而且还要承担农业生产资料的增值税。双重税负,一方面直接加重了农民负担,另一方面制约了农业的资本投入。统筹实行增值税,特别是实行现代各国普遍实行的消费型增值税,其税基排除了任何投资,只有消费。在这种情况下,增值税的征收,对经济活动、消费行为一般将不发生影响,不会导致经济波动,也不会对资源配置产生扭曲作用,不会妨碍农业生产结构和生产方式转变,对避免“有税无地”或“有地无税”的现象有重要意义。
(三)统筹开征增值税,符合市场经济的需要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者只有完成了从商品到货币的转换,才有能力纳税。实物征收可以跟市场无关,但货币化征收就离不开市场。我国农业税收从实物征收到货币化征收的过程,也正是农业不断市场化的过程。为了帮助农民完成这样的转换,政府只好借助庞大、低效的国有粮食收购系统,即便如此,还是存在“有了产品没有收入却要纳税”的问题。而增值税是对商品流转过程中的增值额征收,没有流转额就无法体现增值,也就无需纳税,所以,统筹开征增值税,符合市场经济的需要。
(四)统筹开征增值税,促进农产品流通业和加工业的合理发展
在农业生产环节实行农业税收,下个环节的农产品流通和加工企业无法获得进项抵扣发票,国家只好允许这些企业凭收购单据按13%抵扣。这就中断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链条,导致管理的不规范和未缴税却能抵扣的现象。统筹开征增值税,使下个环节有了进项税额抵扣发票,可以避免上述行为发生,规范增值税。
(五)统筹开征增值税,是许多国家的普遍做法
纵观世界各国的涉农税制,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普遍对农业产品征收增值税。例如,美国是在州政府开征销售税。根据其规定,由于销售税的环节定在零售环节,对于一般不进行直接将农产品销售给消费者的农场主而言就没有向销售者收取销售税并申报缴纳的义务。因此,农场主的销售税问题主要表现在购买生产资料等需要向零售商支付的销售税上面[2]。加拿大是农业大国,开征商品和劳务税。该税是一种具有增值性质的税种,此税由联邦政府制定,所有生产环节和销售环节的商品和劳务都要纳税[3]。澳大利亚的商品与劳务税(GST)是以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用的“增值税”模式为基础设计的,凡在澳大利亚境内从事除金融以外的一切货物及劳务销售全部纳入GST的征收范围[4]。法国的增值税是世界上最早的,也是最完善的。农业、工业、商业、交通、服务等所有产业的各个部门和各流通环节,都征收增值税。因此,称法国增值税为一种“全面增值税”。法国的《增值税法》规定,增值税的纳税人包括从事上述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即包括自然资源采掘企业、制造加工企业、商业批发和零售企业、建筑企业、提供劳务的企业、同经济活动有直接关系的自由职业者,还包括农业企业和部分农场主。课税对象是从事采掘业、工业、商业、农业、服务业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所获得的增值额[5]。在发展中国家,除巴西等个别国家外,绝大部分国家都对农产品征收增值税。例如,墨西哥用将农产品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然后实行退税的制度来解决农业初级产品的税负免除。阿根廷对所有行业普遍征收增值税,课税对象为所有的商品和劳务,纳税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上述国家,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均对城乡统筹开征了增值税,这是符合现代税制要求的。我国应当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建立城乡统筹的增值税法,以完善我国的税收法律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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