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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征收增值税的法律探讨

  二、统筹征收增值税,是统筹征收商品税的主要内容
  统筹商品税,应当将商品税所涉及的税收全部统筹。但是,由于商品税的有些税种对于农业不适用,有些税种现行规定已经包括了农业,无需再行统筹。因此,笔者认为,统筹商品税,主要针对目前商品税中没有包括而又需要统筹的税种进行统筹。
  笔者认为,统筹商品税,无需统筹消费税。有学者提出应当对农业特产征收消费税[1],笔者持不同观点。因为消费税的作用主要有两点:一是调节消费的作用;二是保证财政收入的作用。我国消费税的范围主要包括: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造成危害的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如贵重首饰、珠宝玉器、化妆品;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小汽车、摩托车;不可再生的石油类消费品,如汽油、柴油以及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产品,如汽车轮胎、护肤护发品等。对农业特产征收消费税,调节消费的作用不大,增加财政收入的作用也不大,相反,会影响农业特产的生产。因此,不需对农业特产征收消费税,而应和其他农业产品一样,只征收增值税即可。
  统筹商品税,无需考虑营业税。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其征税范围,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提供的应税劳务,是指从事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和服务业。上述应税劳务不是农业生产者的直接行为,如果说和农业生产有联系的话,也是农民经过取得一定资质后从事上述业务的行为,而这种行为已经和农业生产完全脱离,因此,营业税应当说和农业生产没有直接关系,在此不必考虑。
  三、 统筹征收增值税的理论依据
  伴随农业税收法律制度的改革,对农业产品的销售征收增值税已成为大势所趋。尽管增值税法在工商业中实施十年来仍存在很多问题,现在正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完善,但这只是增值税法本身的自我完善。对于统筹征收增值税,主要目的不是从农村经济中筹集财政收入,不是增加农民负担,其主要目的在于构建现代商品税法体系,促进农产品的进一步商品化,使增值税法更加合理有效,准确控制农村税源,防止工业产品税收负担向农产品转移。
  (一)统筹开征增值税,不会加重农民负担
  由于增值税属于间接税,税负可以转嫁,实际负担的增值税只是在生产和流通中增值的部分,税收收入弹性要比农业税收高得多,农民的税收负担和农业税收比较要小得多。同时,如果没有增值,就没有税负,增值小税负就小,增值大税负就大,体现了税收公平原则。
  (二)统筹征收增值税,体现了增值税的“中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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