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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税收授权立法的属性——以纳税人权利保护为视角

论税收授权立法的属性——以纳税人权利保护为视角


Discuss the property of delegation legislation of taxation ——from the angle of protecting taxpayers’ right


刘松珍


【关键词】税收;授权立法;纳税人权利
【全文】
  随着各国民主、人权与法治进程的推进,纳税人权利保护问题日益受到税法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重视。纳税人权利就是指纳税人在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时,法律对其依法可以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包括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应当获得的救助与补偿。[1]在税收立法层面,对于纳税人权利的保护世界上有两种模式,第一种模式为制定专门的纳税人权利宣言或手册,明确纳税人享有的各项法定权利;第二种模式为不制定成文的纳税人权利宣言或类似的文件,纳税人权利散见于不同的法律规定中,我国属于后种模式。由于我国税收立法中税收授权立法处于现实的垄断地位,因而大量的税收授权立法的规定直接关系着纳税人权利保护的状况。
  授权立法产生于19世纪30年代的英国,随着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到来,资本主义国家在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发生了重大变化。一方面垄断经济打破了原有的公平自由的竞争秩序,另一方面社会分工日益细化,社会关系日益复杂,一些行业逐渐从无到有,同时失业、养老、环境保护等社会问题日益增多,这些变化迫切需要与之相适应的立法出现。但是由于议会立法程序繁琐、时间较长无法满足社会对于法律的大量需求,另外针对某些特定行业的立法技术性、专业性较强,议会力所不及,于是产生了议会将部分立法权授予政府部门的授权立法形式。
  《美国经济学辞典》称“税收是居民个人、公共机构和团体向政府强制转让的货币(偶尔也采用实务或劳务的形式)”,其实质是经济资源从私人经济部门向政府部门的单向转移。[2]根据税法学界公认的税收债务关系说[3]的理论,税收法律关系是一种“公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国家与纳税人之间权利义务对等,税收立法必须在二者之间求得平衡,这使得税收立法较为复杂,而行政机关在税法实践中掌握大量的信息与经验,在税收立法机关授权的情况下可担当税收立法的重任。由此可见,“税收授权立法是指立法主体将自己享有的税收立法权授予另一个能够承担税收立法责任的机关,该机关根据授权要求所进行的税收立法活动。”[4]在我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税收立法主体,其将税收立法权授予国务院是最典型、最有影响的税收授权立法形式,本文主要对该种税收授权立法的属性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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