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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确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价值及其法律制度的完善

  ⒉承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地位有助于鼓励投资者将新兴的高科技术转化为社会经济财富,鼓励科技创新,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在知识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高科技、高风险的新兴行业不断涌现,诸如生物工程、计算机网络技术,电子通讯工程等等。进入这些领域的投资者能否在强烈的竞争中获得胜利,主要在于科学技术的先进程度和对投资机会的准确把握。这类公司对于传统公司理论中资金的保障作用要求得不是很高,但对人合性的要求有所加强,然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正好具有资合性弱化但人合性加强的特征,所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就成为这种中小型规模高新技术投资者们最佳选择的组织形式。这种组织形式被法律赋予合法地位之后,明显降低了该行业的投资风险,提高了人们对这种高新技术行业的投资的热情,从而带动了科技创新,进一步提高了整个民族的生产力的发展水平。
  ⒊承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地位,在一定程度上维持了某些企业的效益和国家整体经济利益
  这样以来则避免了一些企业因原有股东死亡之后不足法定股东人数而被迫解散,防止企业利益受损。同时,大规模公司借由转投资成立全资性一人子公司,可借此分散经营风险。[3]这样既能促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又有利于其他中、小规模企业的发展。伴随着我国加入WTO组织,承认一人公司的合法地位,对我国大规模企业集团投资方式的选择和跨国公司的建立都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三、我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制度的不足及其完善
  (一)我国公司法规定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制度及其缺陷。
  ⒈我国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
  (1)规范了一人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禁止滥设。 《公司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这一规定禁止一个自然人设立多个一人公司;禁止一人公司作为唯一股东再设立一人公司。
  (2)导入了最低资本金制度,并严格规定了出资缴资方式。《公司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立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出资比传统形式公司的出资额要高出许多,还规定出资方式应当为人民币并且股东应当一次性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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