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公司法做出规定,但允许补充规定
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都有所规定,但未予详尽,而是分别在第
49条和第
56条分别规定,“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另外,
公司法在规定股东会职权、董事会职权、监事会职权时,除法定的实体内容外,还分别在第
38条第11项、第
47条第11项、第
54条第7项规定了“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以补充
公司法对股东会职权、董事会职权、监事会职权的具体规定。
5.
公司法做出规定,但允许公司章程排除
公司法规定的适用
公司法尊重公司章程自治的一个重要表现是,在
公司法做出规定的情形下仍允许公司章程做出规定,并允许公司章程以该规定排除
公司法相关规定的适用。曹如
公司法第
43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76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虽然
公司法对股东行使表决权和继承股东资格有规定,但只要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则可适用公司章程的规定而不适用
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当然,如公司章程没有另行规定,则适用
公司法的规定。这里,表明了公司章程与任愈性规范的互动关系。
6.
公司法做出规定,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法在薄重公司章程的自治上还表现为,允许公司在
公司法与公司章程同时做出规定的情形下仅选择适用公司章程规定。曹如
公司法第
50条规定了经理的8项职权,但同时在第2款规定,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法第
72条以第1至3款详细规定了股权转让的规则,包括程序性规定和优先购买权的规定,但同时在第4款中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表明,
公司法将在这些领域中优先选择适用公司章程规则的权利赋予了公司。以上表明,依据
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做出
公司法所没有的规定,可以对
公司法的规定做出具体化的规定,也可以对
公司法的个别制度做出特殊化的规定。总之,公司章程可以根据本公司的特点和特殊要求,规定不同于或不完全同于
公司法的规则。而这些规则,可以优先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包括
公司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