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教能不能作为第三种处罚手段,更多的应该从实际的后果和事实中的作用来看待。尽管国家把劳教定性为行政处罚,但劳教事实上是一种具有刑事处罚特征的行政处罚手段。强世功的研究表明,共产党在国家政权建设过程中,为了统合社会,尤其是广大乡村社会,发明了一套全新的组织和动员技术──权力的组织网络。这个网络包括组织技术、民主动员技术、化解矛盾的技术等一套权力技术组合。在这种技术组合中,共产党政权的法律形成了自己的新传统。11
我们目前的社会运行,并没有真正纳入到法治的轨道上。因此,在治安处罚和刑事处罚之间或在事实的认定上有许多问题并不完全是法律所能决定的问题,在违法、犯罪与道德之间有着巨大的空间,即使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也有很大的躲避空间,人权、权利、公民意识特别是官民之间的关系、公与私的关系等这些法治运行的基础性的观念和文化并没有成为社会非常普遍的共识,人性化的措施和政治上的改革、法治的进步更多的是上层的主动与自觉以及与一些经济发达地区的互动,人们普遍的法律和权利意识并没有成为社会的决定性的力量,人们分散成无意识的社会群体在不自觉的履行着自己的社会责任,而且非常缺乏制度性的表达自身利益和要求的管道。作为一个现代社会的法治(而不是局部的和暂时的有序)只有在这个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转型并大致形成了秩序的基础上才有可能。法律本身并不能创造秩序,而是秩序创造法律。12在这样的社会状况下,劳教制度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然性。
劳动教养的合理性根据必须从其产生的历史情境中去寻找。建国初期,国家试图建立无产阶级专政下的一元化的社会结构。当时,个人的一切都是由党和政府来安排的,清出政府机关的旧的社会成员,总要有所安排。在当时的镇压反革命的形势下,劳动教养更多的是一种体现共产党人道主义的策略。因此,具有历史的合理性。然而,劳动教养在执行方式上所具有的一些「人道」、「宽松」的特点,已经被其适用范围的恣意化、持续期限的长期化和适用程序的非正义性所掩盖。1957年后,劳动教养制度已完全沦为阶级斗争与政治运动的工具,沦为执政党推行政治强权的工具。虽然在具体安排上,还有就业安置的做法,但已不是此前针对社会特殊群体的保护性做法,实际上是对所谓阶级敌人、政治对手的政治与人身的双重迫害。13
当前的社会状况和今后的发展趋势,决定了党和政府不能也不应该控制一切资源和机会,国家和社会、公民相对分离,党和政府的权威更多的依赖于法律基础上的执政能力,所以,党和政府没有权力运用剥夺公民自由的强制性方法进行结构安排。如果这样作,对党和政府来说就是不正义的。而「现行劳动教养制度既已违反法律,又能成为法外之「法」,一个重要原因是,该制度有助于扩张政府权力,有利于政府高效率地解决社会行政管理中的诸多实际问题。所以虽不够名正言顺,但仍能继续存在并发挥作用。」14
与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角色相似,劳教制度在维护权力运行和社会稳定方面,在法律不便于行使的地方充分展示其模糊性的特点。「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两规』尚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能够在相当程度上满足现行体制下惩治腐败的需要。」「我不能毫无疑问说党内的『两规』不与宪法规范相冲突。由此可见,『两规』之措施确实包含着党纪高于法律、『党治』高于『法治』的因子。」15党的地位和宗旨决定了党一直就拥有这样的权力,在某种意义上讲,这是一种合理的特权。正如罗素所言,「中国总是一切规律的例外。」16在自由与秩序之间,当前乃至很长的一段时间,我们更多的需要秩序。所以,劳教制度在整个发展过程中体现的是在政治与法律的缝隙中的一种现实合理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