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夹缝中的生存──社会的需要与人性的复杂、体制的转型
劳教制度造成的我国事实上存在的三重处罚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立法的缺陷所造成的其它两种处罚体系的不足,同时它更多的是服从于国际国内形势的变化不断进行修修补补。这种情况从根本上源于我国法治建设的不健全和社会习俗对法律的支撑的不足,是国家权力对社会的控制逐渐走向合法化的一种手段。在劳教制度的发展过程中,并没有体现出现代的法治观念,而主要是如何更好的为国家不同时期的主要任务服务。我国的法治建设虽然有「建构论」和「本土资源论」的争论,但现实中更多的是自上而下的建构,而劳教制度显然更体现了这一点,它是国家权力支配下的一种本土化建构,现在又加入了一些西方法治化的观念和制度操作上的程序。尽管劳教制度在不断完善,然而,由于其自身存在的难以定性的尴尬局面,使得它的存在有很大的争议。其处罚对象从阶级斗争中没有敌对性但政治上又无用的人,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之间的顽劣分子,劳教的工作对象定位在一种拾遗补缺的地位,这种地位在人们的法制观念和意识还不强烈的政治社会,把那些被打击的人认为是敌人而没有任何疑义。但当今社会,人权、权利意识的增强,使得劳教制度的弊端无疑充分的暴露出来,而且还常常成为国际斗争中的一个把柄。虽然我国对此也做出了响应,但对劳教的行政处罚的定性进一步加剧了法律依据的混乱。国家并没有介入存废之争,但最近把劳教制度列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说明劳教肯定不会废除,但改革是必然的。尽管人们对劳教制度的置疑声不断,然而,劳教的对社会稳定的作用仍然使得它有很强的生命力。
我国目前正处于改革开放的攻坚阶段,社会矛盾比较尖锐,流动人口很多,犯罪率较高。一方面社会的发展、国家的强盛需要给公民更多的自由以充分焕发公民的活力,但另一方面,我国从总体性社会转入国家和社会、公民分离的社会,而公民的自组织能力不强,这个时期改革、发展、稳定的形势,特别是稳定的形势就成为重中之重,劳教就必然成为一个比较有价值的控制社会稳定的措施而存在。改革开放前,户籍制、行政制、单位制、身份制等制度把人们能够牢牢的控制在自己的生活小圈子里,但市场经济的逻辑所造成的广泛而充分的个人自由,使得人性中丑陋的、不道德的一面更多的暴露出来,而法律的不健全和滞后的现状、特点,使得社会上的失范行为非常普遍,改革开放过程中对社会稳定的需求和国家从全能型政府向法理型政府转型的过程中对社会的控制的需要使得劳教制度在时间、程序、手段等方面对处于社会、政治间隙中的对人的控制更便捷和易于操作。「国家用法律达到的核心目标是保障国家对社会的控制,因此,权力快捷有效的行使就是中国法律的精神。」9公共安全在社会稳定中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热点,当然更主要牵涉到党的群众基础的稳固和统治的合法性,所以,劳教主要就针对法律和制度、政策中对人性之恶难以控制的弊端,承担起维护基本社会秩序的作用。既然有这么显著的社会需要,那么其自身的缺陷就显得不那么重要了。
尽管学者们认为在客观损害程度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制裁轻重规格这一层面上,治安处罚与
刑法处罚是相衔接的,其间并无空隙。劳教并不是在这一层面上介于它们两者之间,而是另一层面的问题,即通过行为侧重反映行为人的劣根性(行为造成的客观损害虽不严重但从行为反映出行为人的主观恶习深重,对社会安宁构成威胁) ,注重对行为人的教养处遇。于是弥补了
刑法的结构性缺损,劳教制度与
刑法形成功能互补格局。10